这种观点认为,暂免的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上述暂免征收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减免的增值税是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发生业务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收入不超过2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种观点认为减免的税款属于政府给与的补助的一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且这个观点也有文件支持。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发生业务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收入不超过2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个人认为,由于上述两种处理方式都是将减免的增值税计入了当期损益,对损益没有任何影响,对税收也没有影响,两种方式都是可以的。采用第二种方式的,因为有文件支持,肯定是没什么问题。采用第一种方式的,无损于税收、无损于国家利益,不是大的原则性差错,应该也是允许的。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1号)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