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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资不抵债准备注销,应付账款还有余额,但无力支付,清算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之前,如果有应付账款未付清,应将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ee90a0f0101qnv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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