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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中的格物致知之道

《传习录》记载了一属官与王阳明的对话,大意为感叹阳明先生之学甚好,然因“簿书讼狱繁难,不得为学”。遂先生教之不应“离了簿书讼狱悬空去讲学”“尔既有官司之事,便从官司的事上为学,才是真格物”。继之,王阳明谈及在簿书讼狱之间如何格物致知,乃至知行合一的具体要求。笔者读之,不觉醍醐灌顶。

王阳明说,不能因当事人应对无礼而发怒,也不能因其言辞圆滑周密就高兴。想来,即便今日,仍不乏法律意识欠缺、诉讼能力较弱之当事人,书面证据短缺,所述词不达意。此时,法官若心生烦躁,简单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其败诉,在现有的诉讼规则之下,虽可谓“法律事实”无误,但也仅是“勉强无误”。如能耐心倾听,可能从只言片语中发现重要线索,找到案件突破口,伴之以细致调查、询问,认定的法律事实也许会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同样,也不能因一方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收条等证据,对借款经过陈述滴水不漏而生喜心,乃至掉以轻心,果断“当庭宣判”结案。如若案件涉及职业放贷人虚假诉讼,不知不觉,审判权反成不法者牟利之工具。

王阳明说,不能因厌恶当事人说情就故意惩罚,不能因其苦苦哀求就屈意答应。审理中常遇熟稔运用诉讼技巧者,若其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不得因此而非难之,更不得在裁判时对之不利。同时,对于以信访闹访为要挟者,如其主张并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断不得就此违背法律而屈从其意。否则,长此以往,惯用此伎者往后愈加有恃无恐,法律的稳定性、可预见性、权威性受到侵蚀。

王阳明说,不能因事务繁忙随意结案,不可因旁人的诋毁诽谤就顺从他人意愿处理。面对案多人少的困难,需从机制、工具等方面设法解决,而不能将此作为交付残次裁判的挡箭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人自带麦克风,法官裁判前应听取民意。但听取民意需讲究方法,一者,要听取多种民意,重视“大众”民意的同时,更不得忽视“小众”民意;二者,要探究民意背后的价值取向,民意是否符合社会普遍价值及社会发展方向;再者,要将民意与内心的“法律感觉”抑或“法律良知”相对接,并与法理相匹配。

王阳明说,这些都是私欲,需要自省克治,方不失偏颇,审理案件无一不是学问,离开具体事务空谈学问,便成了空中楼阁。作为一名民商事法官,没有刑事法官生杀予夺的威严,多的是调停鸡毛蒜皮的无奈,然我等能从裁判中体味是非人情,了悟社会百态。学会兼听、平衡,完成被他人说服到说服他人的过程,个中细节“只尔自知”,省察克治之不二法门却仍回归“不争不惑”,唯不争而衡平,唯衡平而不惑。而法官学习之道,并非为学而学,亦非脱离审判扎头书斋之学,而系以定分止争为导向的实践之学,要求“知行合一”。

如若说“工作即修行”,那么审判工作堪称“上乘修行”,格物致知之道尽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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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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