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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销售“沙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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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我公司有一处采沙场,销售河沙。2019年11月,因为当地危桥改造,影响了运输,日销售量急速下滑。为了在年前多回款,老板决定每吨60元的价格,向客户销售“沙卡”,客户未来凭卡直接拉沙。客户支付60000元购沙款后金钥匙公司是否有纳税义务?是否应该开具发票?




 

房老师答疑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从你描述中可以判断“沙卡”是直接记录数量的卡,直接代表沙的数量它已经可以证明,该沙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未来,你公司沙场的沙价涨到70元或者跌到50元,客户都直接拉6000吨沙,其价格变化的利益与风险,全部归客户享受或承担。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利益已经转移,同时,沙的销售成本能够可靠核算,这些都符合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

因此,以数量为单位的卡,在售卡时,其实已经代表有偿转移了对应货物的所有权,该货物虽然依然留在销售方仓库或场地,但已经成为了“代管”货物,客户可以直接按卡中的数量提货,甚至客户可以让他的客户直接按数量来提货。

确认销售收入后,你公司可以结转销售成本,存货的沙变成了“代管”物资的沙。

所以,贵公司在销售“沙卡”时,就像销售“实物沙”一样,必须确认收入,并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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