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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如何理解:“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案例阅读

2017年税务总局16号公告,对公司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出了税号的要求,如果没有税号,后果是—“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吗?问学员回答五花八门:“就是不得抵扣进项啊!”、“就是不能税前扣除啊!”“就是要罚款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明文规定了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不填写购买方税号,就没有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可以这样理解:收到这样的发票,在纳税上,等同于没有发票
 
然后,我们再来小心翼翼地引伸其后果:
 
一、这张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改增试点办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中,没有类似于像《增值税暂行条例》一样,对发票、或者对合法有效凭证提出要求。
 
就是说,哪怕它没有税收凭证,也找不到支出不让扣除的法律依据(只有房地产计税成本规定缺票暂时不能扣除)。
 
所得税汇算扣除是企业的工作、而不是税务局的工作,税务局的工作是事后稽查,所以问题最终出在稽查环节。
 
实际上,这不是一个能不能扣的问题,而是一个敢不敢扣的问题。
 
三、我不敢扣,那我不扣除就是了,但罚款吗?
 
以前,有位粉丝拿着一张自己公司名字都写错了的发票问我:“老师,无法找对方重开了,我怕稽查,决定还是在汇算时调增,但发票总之有问题,入账会不会被罚款?”
 
不论是名字写错,还是税号栏目没有填写,这样的发票都不符合规定,但是,幸运的是,不会罚你的款,要罚也是罚开票方。
 
罚的是发票开具行为,而非发票使用取得行为。
 
税收政策中,哪怕一个表述,看似简单的表述,也包涵了非常多的内涵和误区,真懂与假懂交织在一起。谁真懂,就决定谁能忽悠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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