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2011年05月31日 发布 |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金华市区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旨在打击制售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举报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件未被行政执法机关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等。 举报以下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该办法奖励范围:国家明令禁止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生产、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生产、经营过期失效、变质或更改有效期的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未经国家批准或检验、检疫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种植、养殖、加工、经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明令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分为一级举报、二级举报、三级举报和四级举报等4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按该案缴入库罚没款的8%、5%、3%、1%及以下给予奖励。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但又属于一级、二级举报的个案,可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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