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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3月25日,我司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对9家挂牌公司的201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请相关挂牌公司按照问询函要求对相关问题予以说明,并及时报送我司。
我司将在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查过程中陆续发布年报问询函,请各市场主体务必予以关注,严格按照规则要求披露年报,注意年报披露质量!
具体查询路径为:官网首页-信息披露-监管信息公开
(http://www.neeq.com.cn/superv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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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新三板业务团队根据2016年3月25日股转公司发布的年报问询函总结如下(请企业及会计师知悉):
第二节 “公司概况”部分
1. 遗漏披露注册会计师所、姓名、地址。
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
2.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的信息与财务报告不一致,如对客户的销售金额、现金流量信息、各类比例。披露的信息明显与实际业务有冲突性的描述。
3. 对于收入增长的解释不符合逻辑,且未有相关佐证。
4. 如出现前五大客户中营业收入全部形成应收的,应当特别关注,并进行说明。
5. 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未能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到。
6. 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需结合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特点,披露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并说明各研发项目资本化开始时点,资本化的具体依据、截至期末的研发进度等。
7. 为高新技术企业,但研发费用占比明显低于申请高新的要求。
8.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未披露风险应对措施。
第五节 “重要事项”部分
9. 重要事项中关联交易与财务报告不一致。
10. 日常性关联交易中“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有发生金额,需补充披露章程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具体类型,相关约定在公司章程中的具体条款。
11. 合并报表附注中如其他应收款存在关联方借款,必须说明具体关系、款项形成原因、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如果系借款的,还需披露是否签订合约支付利息。
12. 财务报表附注中存在关联方应收应付,而未在年报关联交易部分披露。
13. 关注对外投资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特别是报告期内未支付对价的。
14. 存在受限资产的,重要事项中未披露抵押资产。
15.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明确披露的承诺事项,且仍适用的,遗漏披露。
第七节 “融资及分配情况”部分
16. 融资与分配情况中间接融资的金额与现金流量表中“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不一致。
17. 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描述,融资与分配部分的描述与其他部分的描述明显有出入。
第十节 “财务报告”部分
18. 财务报表附注中期初数与上期年报期末数不一致。
19. 财务报表加总数不等于合计数,且部分项目填列错误。
20. 财务表表附注存在相互间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21.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关键信息不完整,包括现金流量表项目,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22. 合并报表范围变化的描述与其他披露信息有出入。
23. 会计政策中收入确认政策明显与实际业务类型不符。
24. 应收坏账政策明显与同行业不一致的,应当特别说明。新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标准。
25. 应收账款账龄明显出现乌龙的,如期初不存在2-3年款项、期末却出现3-4年款项。
26. 存在应付票据的,在货币资金科目中未见保证金。
27. 销售费用明细中,其他项金额畸高,且变化巨大。
28. 存在长账龄备用金,需解释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并说明该项备用金账龄较长的原因、收回的可能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9. 定向发行项目,即使发行费用未冲资本公积,也需要说明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其他”部分
30. 主要的业务资格证书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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