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关于雷均和郑富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引起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郑富与案外人张文是承揽合同关系。因为被告拆房的工程是口头发包给张文完成的, 所以被告与张文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口头承揽合同关系。原告雷均是张文雇请的工人,不是被告郑富雇请的工人。原告喝酒后施工受伤,本身存在过错。且原告雷均受伤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郑富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雷均与被告郑富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雷均虽然没有亲自受郑富雇请,但是接受被告郑富委托找人的张文雇请帮被告拆除旧房的,所以张文的行为应认定是代被告雇请的行为。张文在劳动和报酬领取上与他人均是同工同酬(即按30.00元一天计算报酬),并非高于他人,应认定不是承揽。而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拆除旧房工程的方式并非包工,是按实际天数计算报酬,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应为雇主与雇员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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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您赞同上面哪个观点.
问题二:雇佣和承揽的区别?
雇佣是指需要从事某项活动的人(雇主),由于自己不能完成此活动,通过直接或托他人请人(雇员)完成此活动,并按照一定约定支付其报酬的活动。
承揽则是指需要从事某项活动的人,由于自己不能完成此活动,通过承包方式将其交给他人去组织施工完成,受益方事先支付或不支付部分费用,然后按照一定约定支付其工程款的施工活动。
本案从表象上看似承揽关系。因为案外人张文是包工头,四处揽活是他的职业习惯;被告找到张文请他拆除旧房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为了节省开支,被告似包非包,似请非请,把活托咐给张文是内心活动。假如若不发生意外,说承包也好,说雇请也罢,都行!完工即了事。因此,“包”还是“请”在目前的一些当事人眼里并不是主要的,只有钱才是最主要的。雇请可能意味着省钱,承揽可能因估计不准则多花钱。所以,雇请还是承揽都是不规范的
本案从实质上看是雇佣关系,即被告郑富请案外人张文找几个人帮忙拆除旧楼,按30.00元一天计算报酬。这种方法我们经常称作叫“点工”,即干一天可得30.00元,不同于包工。包工是指把活说好(协议)多少钱,整个包给他人,发包方活干完成就付钱,那怕10天活1天干完,或1天活10天干完都是包工头自己的,相似于合同法上的承揽。
也就是说,事实上原告是受被告委托张文雇请的民工,张文虽然是个包工头,可是张文同原告一样,同样是受到雇请的民工,帮被告拆除旧房,在报酬领取上均是按照同工同酬给的,张文不能多得一分,其劳动所得等完全在被告的掌控之下,张文不能主宰。显然要认定它是承揽,被告就越权了,所以只能是雇请而不是承揽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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