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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之“义”岂能如此定义
见义勇为之“义”岂能如此定义
  • 2012年09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王 昱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近日,河南洛阳24岁的小伙子刘文波成功救出两名溺水女孩,献出了生命。然而,当他的亲友为他申请见义勇为奖励时,却被有关部门告知下河救人不属于见义勇为。 
  此消息一经爆出,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但很少有人注意到,洛阳市这个“有关部门”的裁定从一开始就搞错了方向——拿了一条根本不适用的法规去裁定此次见义勇为。他们所援引的那条法规全称叫《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维护社会治安”作为“见义勇为”的定语赫然在目,张冠李戴不算,结论更令人大跌眼镜。这个结论的逻辑可以总结为——见义勇为如果不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就不是见义勇为。
  如果不将这个逻辑看作蓄意的推诿刁难,那么就只能认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当地缺乏适用于这一义举的法规,不得已才搞了这么一出张冠李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见义勇为是这样一种行为:“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可见,见义勇为实际上分为两种: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和保护他人生命财产的。对于前者,法律法规相对齐全,比如洛阳市有关部门用的那一部。但对后者,我们的社会对它的认可和保障却是不够的。
  相关部门的做法,无异于在给刘文波留下的那份高尚的精神安排葬礼。如果维系社会运转的道德不复存在,又如何奢谈“维护社会治安”?从这一点上说,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高尚,应该受到同等的赞扬和奖励。
 (作者为本报见习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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