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要求是按酒类食品固有特性而确定的。 本标准中试验方法是按GB/T5009《食品理化指标检验》系列标准、GB/T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而制定的。 本标准中净含量偏差指标是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而确定。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部门:有限公司技术部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草真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草真酒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浓香型白酒及冬虫夏草、海马、蛤蚧、海狗肾、鹿茸、五味子、枸杞子等为原料,经科学配伍精制而成的本草真酒(以下简称真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GB 276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2 GB/T 5009.48 GB/T 5009.90 GB 5296.1 GB/T 6388 GB 7718
食品中铅的测定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食物中铁、镁、锰的测定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分类和标记
产品规格 按每瓶净含量不同分为250ml、500ml、700ml三种规格。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琥珀色,色泽均匀,无变色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液体 杂 质 无异物及有害杂质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甲醇,g/100ml < 0.04 杂醇油,g/100ml < 0.10 氰化物(以HCH计),mg/L < 1 酒精度(20度),%,(V/V) 30~34 铅(以Pb计),mg/kg < 0.5 锰(以Mn计),mg/kg < 2 食品添加剂 GB2760
4.3 净含量偏差 4.3.1单个单元真酒的净含量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净含量偏差 产 品 规 格 负 偏 差 250ml 9ml 500ml 15ml 700ml 15ml 4.3.2随机抽样30瓶,单件超出负偏差件数应小于或等于1件。 4.4 外观质量 4.4.1液体均匀,无杂质。 4.4.2瓶包装应严密。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的检验 用视觉、嗅觉、味觉进行。 5.2 理化指标的检验 5.2.1 甲醇测定 按GB/T5009.48规定的方法进行。 5.2.2 杂醇油测定 按GB/T5009.48规定的方法进行。 5.2.3 氰化物测定 按GB/T5009.48规定的方法进行。 5.2.4 酒精度测定 按GB/T5009.48规定的方法进行。 5.2.5 铅测定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5.2.6 锰测定 按GB/T5009.90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净含量偏差的测定 分别用250ml、500ml、700ml标准量筒检验。 5.4 外观质量的检验 分别将不同规格的包装好的真酒瓶倒置无渗透外溢。 6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本标准采用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2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检验项目 6.2.1 出厂检验项目为酒精度、净含量和包装。理化指标委托区级以上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3组批 检验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次投料、同一天生产,并且包装完好的片剂为一检验批。 6.4型式检验条件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辅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正式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5抽样 6.5.1出厂检验复检抽样需在同一合格批中抽取。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抽取。 6.5.2以每次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检验批,每一批随机抽取六瓶,其中二瓶作感观和理化指标测定,四瓶留样备查。 6.6判定 检验中感观要求,净含量要求和理化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可抽取双倍样品 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7.1标志、标签 7.1.1 销售产品 销售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标签上应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酒精度、商标、净含量、配料、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名称、地址和使用、贮藏方法等内容。 7.1.2 包装 运输包装标志上应标明食品名称、规格、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制造商名称、地址、体积、净重、毛重和符合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产品类别标记。 7.1.3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5296.1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250ml、500ml和700ml规定用瓶装,瓶盖用防盗盖。 8.1.2 盒包装:纸盒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盒中应附有使用说明书。 8.1.3 箱包装:采用双折盖双瓦楞纸箱,箱内应垫实,不得产生窜动,其规格为12盒装。 8.2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雨淋、日光曝晒、不得倒置,运输车辆应清洁,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8.3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 8.4保质期 真酒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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