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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款到底征不征营业税? 2012-7-3 22:33阅读(166)
总局肖捷局长答网民问: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

我作为一名普通税务工作人员,有以下疑问与诸位朋友讨论。
1、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到底存不存在经济利益?关联方之所以关联,恰是因为其存在经济利益,试想如果非关联,其可能无偿借款?
2、税收征管怎么办?甲借款给乙,为期一年,不再收取利息,则不征收营业税,过了三年后,乙无偿借款给甲,为期一年,同样不再收取利息,但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超过三年的不再追征,这种只是打了一个时间差,实质上属于“易货贸易”,即可以躲避营业税的征管。
3、税制因素,营业税系流转税重复征收的税种,即流转一次全额征收一次营业税,如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则无上述问题,甲借款给乙,不收取利息,甲不需要开票交税,但乙也无法抵扣相应税款。但问题是目前仍是营业税,如果甲不征收营业税,将来乙再无偿以其他劳务形式变相返还输送利益,这笔营业税就会由于追征期缘故而从此化为无形。
4、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0到底算不算是一个价格?借款1000元,收取利息1元,价格明显偏低,就要按公允价格核定,假如市场利率10%,则利息应为100元,应纳营业税5元,而如果不收取利息1元,则无需缴纳营业税。前者倒贴4元,后者毫发无损,如果对0价格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是否存在巨大的漏洞。
5、营业税是流转税,其宗旨体现的是效率原则,而非公平原则,甲和乙是关联方,表面上无偿借款1000万,不收利息,则无营业税,而丙和丁非关联方,丙借款1000万,收取利息100万,需纳税5万元,营业税是否干扰了市场公平正义价值?遵守市场交换等价准则的企业反而受了罚。
6、关联方之间的关系种类复杂,但基本脱不了背后的利益关系,某建筑企业替房开商垫资,表面上不收取利息,但势必将利息作为工程结算价款的一部分计交建筑业营业税,其间2%的营业税税率差就没有了,一个漏洞。
7、其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还是应当掌握一个准则,即总体不减少国家税收为准则,如果减少了,税务机关应当维护公平正义原则予以核定征收。
8、目前的问题是大量纳税人引用肖局长的前半段话,认为不收取利息就不征营业税,造成税务机关相当的被动,明明是收取了利息,采取阴阳合同,现金交易,税务机关怎么取证补税?税务机关怎么去证明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为便于税务征管,维护市场经济,体现税制效率与公平,对于违反市场等价公平原则的交易且造成了国家总体税收损失的无偿借款行为,认定为存在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征收营业税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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