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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69号第8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度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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