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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篇之十——流转税及其他税种 2012-9-6 21:30阅读(2)转载自更深的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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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篇之十——流转税及其他税种
资产重组营业税规定的规定:《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在51号公告中资产收购作为企业重组的一部分,并未如企业所得税一样有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而是强调“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表达口径一致。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即13号公告和51号公告结合来看,可以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既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须一并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转让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交易不征收营业税的前提条件是关联的债权、债务和转让实物资产应属于绑在一起的,并非转让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并且劳动力的转移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其职工应和转让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受让单位则应和该部分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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