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读)2009国税发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 加速折旧的条件
1、 企业拥有所有权的固定资产。
2、 固定资产是企业主要的或关键的。
3、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 加速折旧的税务管理办法
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 对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限制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四、 总分机构模式下分支机构加速折旧的管理
由总机构备案
五、 未明确的问题
1、 什么叫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2、 缩短折旧年限折旧的限制中,如果企业违背了,是否还可采用其它两种加速折旧方法?
六、 加速折旧政策的理解
1、 本质上不是税收优惠,不能减少企业的应交税款,只是带来一个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一笔国家给的免息贷款。
2、 在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加速折旧前,建议考虑企业的实际状况,如税收优惠状况、亏损弥补情况及未来的经营情况,否则可能适当其反,不但不能少交税,还可能多交税。
3、 在确定要使用加速折旧方法后,建议做一个电子表格测算下三种方法下的折旧情况,一般来讲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加速效果更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