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税函〔2006〕1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内陆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6〕306号),请求明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陆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陆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陆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从无偿赠送的概念上分析不成立。无偿的含义可以从增值税法对有偿的说明中得到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3条指出“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无偿赠送指的就是赠与人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受赠方无需承担任何相应义务的单方面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而移动通信公司只是单纯地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邮电通信企业,没有货物的销售,应该只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不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该定义体现混合销售如下两个基本特征:1.所涉及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两者的销售对象具有同一性;2.货物的价款和应税劳务的价款在收取上具有一次性和同时性。
因此,判断一项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不能孤立地片面地一概而论,只有把销售的货物、销售的行业背景、销售的主体、销售的行为及方式、销售的条件等有机地联系起来,客观地、全面地界定销售行为的性质,才能正确地运用税收政策。
附:电信销售
一、
(94)财税字第026号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三、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二、
国税函(1997)504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7]0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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