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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答疑】无法收回的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债权性投资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呢?

18小时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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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为大连一家从事商业销售的大型国企,以前年度借款给本公司员工用于个人支出,三年后仍无法收回。请问,这笔无法收回的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债权性投资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呢?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该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性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你公司将款项借给本企业员工用于个人支出,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该笔无法收回的借款不能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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