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甲企业购置两只狼狗用于看门,购置价10万元。甲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这两只狗并不是作为产畜或者种畜,因而直接计入企业管理费。 其后,企业购买狗粮等费用近2万元,企业也直接作为管理费用核算。试问:企业的这种处理是否恰当?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样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四条明确:“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请注意,其中并未把生产性生物资产局限于“产畜或者种畜”的范围,役畜也是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购置狼狗是用于看门的,是作为役畜处理的,完全符合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确认条件, 因而,狼狗的购置费应当无条件确认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对于企业购买狗粮等费用近2万元,则相当于企业的安全保卫费用,可以在其实际发生时,即喂食狼狗时作为企业管理费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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