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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君释法 | 《固废法》第112条中“20万”指的是处置费用还是罚款金额?

《固废法》第112条中“20万”

指的是处置费用还是罚款金额?

本文取材自微信公众号:环保产业法律实务

原文标题:执法问答01:《固废法》中处置费用作为罚款基数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对于“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到现在还有很多人对这条内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二十万元应认为处置费用,在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计算处罚金额,也有人认为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时,处罚金额应按照二十万元计算,那么,这二十万到底指的是计算处置费用还是处罚金额呢?

今天,小E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小E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有四:

1.

按照我国法律责任条款的起草惯例,如果二十万指的是处罚金额的话,一般会表述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2.

从该条内容来看,如果二十万指的是处罚金额的话,那么,对于处置费用为十九万九千九百元的违法行为将处二十万元的罚款,而对于处置费用为二十万元的违法行为将至少处六十万元的罚款,两种行为处置费用相差百元,但罚款金额相差四十万元,明显违背立法逻辑。

3.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专用裁量表9-1中,该违法行为的裁量起点为60%,按照《基准规定》的计算公式,该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下限认定为60万。因此将二十万来计算处置费用,而非处罚金额。

4.

在2021年7月13日部长信箱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回复中,关于新固废法第112条相关条款处罚下线是20万还是20的三倍60万的问题,根据第112条“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处罚下线应是60万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中的“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应理解为按照二十万元计算处置费用,而非直接将此金额认定为罚款数额。

所以,大家弄明白了吗?

编辑:戴郡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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