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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用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计算时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

进展缓慢,看到股份支付这一节,感觉很陌生,重温还是重拾。。。

股份支付分为两类: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和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两种不同结算方式的核算也不一致,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是指企业未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包括: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股票出售受限)、股票期权(未来可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企业股票)等。

计量:

职工完成约定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数量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成本费用和相应的资本公积,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不确认权益工具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包括模拟股票(分红及股价升值收益)、现金股票增值权(股价上升收益)等。

计量:

完成约定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当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科目。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至于为什么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算时用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后续不变),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计算时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举个例子,可能你就会很清楚,其实最终就是看企业承担的成本费用如何计量,是否会变动。

以股票期权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买入1股准备进行股份支付,授予日,股票的公允价值10元/股,职工行权价6元/股。整个股份支付中,企业最终承担了多少钱?企业最终承担了10-6=4元,计入成本费用也只能4元。那么,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对整个股份支付有影响么?很显然,没有。比如,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上升至11元/股,企业最终承担多少钱?依然是企业最初买入(准备股份支付的)股票时付出的10元,减去职工行权时企业收到6元,企业最终承担的成本费用仍然是10-6=4元。

因此,以股票期权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以现金股票增值权结算的股份支付,就是按增值部分付给职工现金。比如,企业发行1股,职工行权价6元/股,2016年年末股价10元/股,如果2016年末职工行权,企业要付给员工10-6=4元!如果2017年公允价值上升至11元/股,职工等到2017年才行权,企业要付给职工11-6=5元。
因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按【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不管是授予日还是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如何取得?比如说股票期权,期权的价值分为时间价值和内在价值,还有对应的估值模型。。。


附注下面有篇视野看到一篇关于国际准则中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方法的选择过程及考虑,作者henry204618

正文如下:

         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方法的选择

背景

在确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确认相关费用(见#会计准则结论基础#(17))后,需要考虑如何对其进行计量。股份支付准则要求,以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结论基础部分,阐述了作出该决定过程中的考虑。

结论基础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2015

BC61 要确认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必须决定如何计量这些交易。理事会首先考虑原则上应如何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后来,理事会考虑了应用其倾向的计量方法而产生的实际问题。在会计原则方面,有两个基本问题:

(1) 应当采用哪种计量基础?

(2) 何时采用那种计量基础?

BC62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理事会考虑了适用于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原则。《框架》要求:

“权益是主体资产扣除全部负债以后的剩余利益…… 资产负债表内列示的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在正常情况下,权益的合计金额,只是偶然与主体股份的市场价值总额一致…… ”

BC63 与这一权益定义相对应的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权益

BC64 权益是一种剩余利益,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因此,会计把注意力放在记录等式左边的变化(资产减去负债,或净资产),而不是等式的右边。权益的变化来自净资产的变化。例如,如果主体发行股份收取现金,它会确认收到的现金和相应的权益增加。随后股份市价的变动不会影响主体的净资产,因而不用确认那些价值变化。

BC65 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当计量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时,主要的会计目标是计量作为发行权益工具对价而收到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会计核算应与其他发行权益工具相同,即确认收到的对价(净资产的变化) 及相应的权益增加。

BC66 鉴于此目标,理事会得出结论,原则上,收到的商品或服务应以主体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当日的公允价值加以计量。换句话说,主体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了净资产的变动,商品或服务在当天的公允价值提供了对净资产变动的合理计量。

BC67 然而,对于与雇员发生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直接计量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常常是困难的。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股份或股份期权通常作为薪酬组合的一部分授予雇员。通常,不可能辨识与薪酬组合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相对应的服务。在不直接计量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独立地计量全部薪酬组合的公允价值。另外,股份或股份期权有时是作为奖金安排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基本薪酬的一部分授予的,如作为鼓励雇员继续在本主体工作的激励或是奖励他们在提高主体业绩方面的努力。除了其他形式的薪酬以外,通过授予股份或股份期权,主体支付了额外的薪酬以获得额外的利益。估计这些额外利益的公允价值可能较困难。

BC68 由于直接计量所取得服务的公允价值存在实际困难,理事会得出结论,应计量交易的另一方,也就是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的替代计量方法。主体应参考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所取得的服务的公允价值。在这种背景下,理事会考虑了与上文相同的基本问题:

(1) 应当采用哪种计量基础?

(2) 何时采用那种计量基础?

计量基础

BC69 理事会讨论了如下的计量基础,以决定应原则上采用何者:

(1) 历史成本;

(2) 内在价值;

(3) 最低价值;

(4) 公允价值。

历史成本

BC70 在法律允许的国家或地区,主体常常直接地或通过诸如信托这样的媒介回购他们的股份,用于兑现已承诺的授予雇员的股份或雇员股份期权的行权。计量授予的期权或股份一种可能的基础是主体持有的自身股份( “持有的自身股份”) 的历史成本(购买价格),即使在奖励作出前已经购买。

BC71 对于股份期权来说,这需要比较持有的自身股份的历史成本和授予雇员的期权的行权价格。任何价值降低都应被确认为费用。同样,假定行权价格超过持有的自身股份的历史成本,这项溢余应被确认为利得。

BC72 乍看起来,如果只关注涉及的现金流,历史成本基础似乎是合理的:购买股份发生了现金流出,而后,当那些股份转让给雇员时发生现金(行权价格) 的流入,任何价值的降低都代表主体付出的代价。如果现金流与除主体自身股份以外的其他事项相关,这种方法就是合理的。例如,假定ABC有限公司以CU500000的总成本购买了另一个主体(XYZ有限公司) 的股份,随后又以CU400000的价格将股份出售给雇员。主体应将CU100000的价值下降确认为费用。

BC73 但当把这种分析应用到主体的自身股份上来时,逻辑上不再成立。主体的自身股份不是主体的一项资产瑥,而是对主体资产享有的利益。因此,分配现金以回购股份是对股东的资本返还,因此应被确认为权益的减少。类似地,当随后重新发行或转让股份时,流入的现金是股东资本的增加,因此要确认权益的增加,而不应确认收入或费用。就像发行股份并不代表主体的收入一样,这些股份的回购也并不代表一项费用。

BC74 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历史成本不是计量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合理基础。

内在价值

BC75 一项权益工具能以其内在价值加以计量。在任何时点上,股份期权的内在价值是期权基础股份的市价和期权行权价格的差额。

BC76 雇员股份期权在其授予日的内在价值通常为零——股份的行权价格常常就等于其授予日的市价。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以其授予日的内在价值评估股份期权的价值就相当于不对期权分配价值。

BC77 然而,期权的内在价值并没有完全反映其价值。期权以高于其内在价值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这是由于期权的持有者不必立即行使期权,而是从其基础股份的任何增值中获利。换句话说,尽管期权持有者实现的最终利益是期权在其行权日的内在价值,期权的持有者能够实现这一未来内在价值的原因是曾经持有期权。因此,期权持有者因有权参与分享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未来利得而从中受益。此外,期权持有者因有权推迟支付行权价格至期权期末而从中受益。这些利益常常被称为是期权的“时间价值”。

BC78 对于许多期权来说,时间价值代表了其价值的一个重要部分。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许多雇员股份期权在其授予日的内在价值为零,因此期权的价值就全由时间价值组成。在这种情况下, 在授予日采用内在价值法而忽略其时间价值就会100%地低估期权价值。

BC79 理事会得出结论,一般而言,采用内在价值计量基础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不恰当,因为忽略期权的时间价值就忽略了期权全部价值中一个潜在的重要部分。以这样一个低估的价值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就不能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地反映那些交易。

最低价值

BC80 股份期权可能以最低价值计量。最低价值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即愿意购买股份看涨期权的人愿意至少支付(期权的签出人至少要求取得) 拥有推迟至期权期末支付行权价格这种权利的价值。因此,最低价值能用现值技术来计算。

对于支付股利的股份来说,计算过程是:

(1) 股份的现行价格,减去

(2) 期权期内股份预计股利的现值(如果期权持有者没有收到股利),减去

(3) 行权价格的现值。

BC81 最低价值也可以用预计波动率为有效零(不是精确的零,因为一些期权定价模型将波动率作为除数,而零不能作除数) 的期权定价模型来加以计算。

BC82 最低价值计量基础记录了期权时间价值的一部分,即推迟至期权期末支付行权价格的这一权利的价值。它没有记录波动率的影响。期权持有者能从波动中受益,因为他们有权参与分享期权期间股价上涨所带来的利得而不必承担股价下跌损失的全部风险。由于忽略了波动率,采用最低价值法得出的价值比为估计期权公允价值而设计的方法得出的价值来得低,而且通常是低很多。

BC83 理事会得出了结论,最低价值不是一种恰当的计量基础,因为忽略波动率就忽略了期权价值中一个巨大的潜在部分。与内在价值相同,以期权的最低价值来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不能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地反映那些交易。

公允价值

BC84 公允价值已在会计的其他领域中得到了应用,包括通过发行权益工具而获得非现金资源的其他交易。例如,企业合并以给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包括主体发行的任何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BC85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和自愿的交易方进行的公平交易中授予的权益工具的交易金额,它同时记录了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因此提供了对股份期权总价值的计量(而不像内在价值或最低价值那样)。这一价值反映了主体和其雇员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由此主体同意授予向主体提供服务的雇员以股份期权。因此,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保证了那些交易在财务报表中得到了真实的反映,也和主体接受资源以作为发行权益工具的对价的其他交易采用了一致的做法。

BC86 因此,理事会得出了结论,授予的股份、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BC87 《征求意见稿第2号》关于此问题的反馈意见者中,许多人同意以公允价值计量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提议。一些不同意此提议或有保留地同意的反馈意见者表达了对计量可靠性的担忧,特别是对于小型或非上市主体。关于计量可靠性和非上市主体的问题将在结论基础的第294段至第310段和第137段至第144段中分别讨论。

计量日

BC88 理事会首先考虑了为计量与雇员(及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各方)发生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在哪天确定。经讨论的可能计量日包括授予日、服务日、给予日和行权日。讨论的背景主要是股份期权而不是股份或其他的权益工具,因为只有期权才有行权日。

BC89 在雇员股份期权的背景下,授予日是主体和雇员签订协议的日期,假设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雇员在主体中服务一个特定的时期,雇员就被授予了股份期

权。服务日是雇员为有权享有其股份期权而提供服务的日期。给予日是雇员满足了使其有权享有股份期权所需的所有条件的日期。例如,雇员被要求在主体中服务3年,给予日就是那3年的最后一天。行权日是行使股份期权的日期。

BC90 为了有助于确定合适的计量日,理事会将《框架》中的会计概念应用于交易的各方。对于与雇员发生的交易,理事会得出结论,正如结论基础第91段至第105段中所解释的那样,合适的计量日是授予日。理事会也考虑了一些其他的问题,正如结论基础第106段至第118段中所解释的那样。对于与雇员以外的其他方发生的交易,理事会得出结论,正如结论基础第119段至第128段中所解释的那样,合适的计量日是交付日(也就是收到商品或服务的日期,在与雇员发生交易的背景下被称为服务日)。

交易的借方

BC91 关注交易的借方意味着关注计量所收到资源的公允价值。这一计量目标与对作为发行权益工具的对价而收到商品或服务进行会计核算的目标是一致的(参见结论基础第64段至第66段)。理事会因此得出结论,原则上,收到的商品或服务应以主体获得那些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公允价值计量。

BC92 然而,如果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容易地加以确定,那么就必须使用替代计量手段,比如采用授予的股份期权或股份的公允价值。雇员服务就属于这种情况。

BC93 如果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被作为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的替代计量手段,给予日计量和行权日计量都是不合适的,因为在一个特定会计期间内接受的服务的公允价值没有受到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后续变动的影响。例如,假定作为在第5年年末行权的股份期权的对价而在第1至3年内接受服务。对于第1年接受的服务,在第2至5年内股份期权价值的后续变动和服务在接受时的公允价值无关,也不会对后者产生影响。

BC94 服务日计量是在收到服务的同时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这意味着在给予期内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会影响接受服务的金额。有人认为这是合适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和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相关性。例如,他们认为如果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下降,其激励效果也会下降,这会促使雇员减少为获得期权而提供的服务水平或要求额外的报酬。有人认为,因为股价的普遍下跌而造成股份期权公允价值下降时,报酬水平也会下降,因此,服务日计量反映了在报酬水平方面的这种下降。

BC95 然而理事会得出了结论,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和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之间不大可能有高度的相关性。例如,如果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增加了一倍,雇员不大可能双倍努力地工作,或同意减少其薪酬中的其他部分。类似的,即使伴随着普遍上涨的股价,报酬水平也随之上升,这两者之间也不大可能存在高度相关性。而且,股价和报酬水平之间存在的任何联系可能并不广泛适用于所有的行业部门。

BC96 理事会得出了结论,在授予日,假定合同双方的公允价值实质上相同是合理的,也就是说,预计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实质上等于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这个结论以及理事会关于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与授予的权益工具在后续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不大可能高度相关的结论,使理事会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为了替代地计量所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将是最合适的计量日。

交易的贷方

BC97 尽管关注交易的借方是和主要会计目标一致的,有人从交易贷方,即从发行权益工具的角度探讨了计量日问题。理事会因此也从此角度考虑了这个问题。

行权日

BC98 在行权日计量的情况下,主体确认为发行股份期权而收到的资源(例如雇员服务),也确认直到期权被行使或失效时其公允价值的变化。于是,如果期权被行使了,最终交易金额会被“校准”,使其等于期权持有者行使期权获得的利得。然而,如果期权在行权期末失效了,任何先前确认的金额必须如数冲回,因此最终交易金额被校准为零。理事会反对行权日计量,因为它要求将股份期权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就和《框架》中负债的定义不一致。行权日计量要求将股份期权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它要求在初始确认后对股份期权进行重新计量,这在股份期权属于权益工具的情况下是不合适的。股份期权并不满足负债的定义,因为它没有包含转让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

给予日、服务日及授予日

BC99 理事会注意到,IASC/G4+1的讨论稿支持给予日计量,并反对授予日和服务日计量,这是因为其得出的结论是股份期权直到给予日才发行。讨论稿指出,在主体有义务履行协议中的责任前,雇员必须提供必要的服务及达到任何其他的履约标准以履行他们在协议中的责任。雇员提供的服务不仅仅只是协议的一项条件,它还是雇员用以“支付” 股份期权的对价。因此, 讨论稿得出了结论, 用经济术语来说,股份期权直到给予日才发行。因为主体于给予日履行其在协议中的责任,给予日就是合适的计量日期。

BC100 讨论稿还建议,在给予期间需确认权益增加额,以确保服务在收到时得到了确认。它建议应在给予日修正增加额以使其与当天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相等。这意味着,在给予期记录在权益贷方的金额随后会被重新计量,以反映在给予日前权益性份额价值上的变化。这与《框架》不一致,因为权益性份额在以后不被重新计量,也就是说不确认其价值的任何变化。讨论稿为这种重新计量辩护的理由是,由于直到给予日才发行股份期权,期权没有被重新计量。在给予期间贷记权益仅仅是用来确认部分完成的交易的临时计量。

BC101 然而,理事会指出即使接受了直到给予日才发行股份期权的观点,这并不意味着权益性份额在那之前不存在。如果权益性份额在给予日前已存在,该份额不应被重新计量。此外,一种类型的权益性份额向其他类型的转换本身不应引起权益总额的变化,因为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

BC102 一些支持采用给予日的人提出履行期间的增值符合负债的定义。然而,此结论的基础却不甚明晰。不存在主体向雇员转让现金或其他资产的要求。其唯一的承诺是发行权益工具。

BC103 理事会得出了结论,给予日计量是和《框架》相悖的,因为其要求对权益进行重新计量。

BC104 服务日计量并没有要求在初始确认后对权益性份额重新计量。然而,正如前面所解释的那样,理事会得出结论,将股份期权公允价值上的变化包含进交易额中不大可能产生公允地反映所收到服务公允价值的金额,而后者才是最主要的目标。

BC105 理事会因此得出了结论,不论关注的是交易的哪一方面(即,收到资源或发行权益工具),按照《框架》的规定,授予日均是合适的计量日,因为其并没有要求对权益性份额重新计量,它也提供了计量所收到雇员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的合理替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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