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说过,我们CPA教材中,
每一个艰深晦涩的会计术语背后,都是当年会计界前辈跟企业界斗智斗勇总结的精华;
每一条你看起来罗里吧嗦跟废话一样的会计准则的背后,都是我们会计界前辈踩坑斗争的血泪史;
一些人喜欢你的原因,可能是另一些人讨厌你的原因。
CPA会计中的各种规定让公开的报表更能反映企业真实现状,避免更多韭菜入坑的同时,也让我们CPAer的学习过程变得痛苦不堪。
我愿称之为CPA会计中的【一体两面】。
学不会CPA有时候真的不是我们的错。
神仙打架,苦的是头悬梁锥刺股的CPAer……
说回我们的合并报表,前面几篇文章一直在说【控制】的定义。
一个基本原则是,
母公司应当将自己所能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Ok,当你花了很大的精力终于理解了,什么叫控制,什么又是合并,然而,一个【豁免规定】腾空出世,让你意识到,
哦,原来十八层地狱下面真的TMD还有个地下停车场。
所谓豁免规定就是,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支持性部门,比如投资咨询,物色投资对象)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什么叫投资性主体?
凭什么投资性主体可以豁免?
怎么,开投资性主体公司的老板姓赵吗?
根据官方定义,所谓投资性主体,就是要满足三个条件:
1.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2.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3.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我有时候都很好奇,CPA会计教材的编者,是不是就是《甄嬛传》的编剧之一?
现在,忘掉这些定义,记住一个说人话的例子就是,
股神巴菲特的基金公司就是投资性主体。
如果是老粉,一定知道我刚毕业的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私募基金,我的日常工作是去看各种公司的报表,去各地调研,挖掘值得投资的公司,向老板推荐能赚钱的股票标的。
如果基金公司规模比较大,而老板又十分看好某个公司,激情下单了很多的话,那很有可能就会出现【炒股炒成了大股东】的美妙情景。
但此股东非彼股东。
一个核心区别是,
投资性主体成立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被投资方股权公允价值的变动来盈利,说白了,就是低买高卖。
而不是利用自己的控股权深度参与企业的经营,从而获得回报。
我们这一章节所讲的合并,一个大前提是,
母公司都是通过控制子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经营结果,从而拿到回报,而不是隔岸观火,隔靴搔痒,看着公司被低估就买进,看着公司被高估就抛出。
一个是苦心经营含辛茹苦的糟糠老母亲;
一个是日常不闻不问、只等待时机来摘取最后胜利果实的冷酷猎手。
这俩使用相同的会计规则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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