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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经济适用房的分割

一、经济适用房,一般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规划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因此,在离婚是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是有较大区别的,可以概括为“认定虽易分割难”。在认定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方面,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认定条件相同,经济适用房如果属于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偿还月供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存在明显区别,就是他本身特殊性,它是本地政府组织开发兴建,并以较为经济的房价向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销售的房屋。经适房只针对本市城镇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取得房产证后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他的交易也只能有资格的人之间交易,所以分割的时候往往一方得房子,一方得补偿。

二、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处理

1、因此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最好离婚时双方能够达成处分协议。

2、若取得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部分法院没有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裁判,而是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类似案例:(2014)青民五终字第1112号、冀08民终2208号、(2019)甘01民终2798号、(2019)豫0303民初4771号、(2020)沪0115民初48761号。

3、也存在经济适用房虽未取得权属证明,法院对所有权份额予以分割的特殊情形。也有部分判例根据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出资情况等贡献因素,认定双方的共有份额而进行分割的判例。
   类似案例:(2019)沪0112民初14555号、京01民终6605号、京03民终792号、(2016)苏01民终490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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