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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克·朗西埃:如何界定政治?

译:蓝江

: 雅克·朗西埃

政治的基础就是一个关系体系,它意味着有些被视为共有的东西。换句话说,政治假定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感性世界,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着一些东西、一些问题、一些物质,可以看成是共同的东西、问题和物质,这就是共同体的,而不是纯私人的物质。以我考察过的一个领域为例,即工人的历史。我们可以说在这个领域开始出现了政治,例如工人说雇佣合同并不是两个人协商的事情,而是共同体的问题,需要大家一起来决定,这就是集体讨论决定的集体行为,这种讨论就是一个公共问题。罢工的诞生就在于指出给特定数量的工作时间所支付的工资水平不是两个个体之间的私人关系问题,而是需要公开来处理的公共问题。这是一个例子。一旦一些私人的东西变成了公共的东西,政治就发生了。这就是现代革命的基本原则:原来仅仅是君主的东西,现在为所有人所共享。这就第一点。

第二点是我们宣布了某些个体,某些组织有能力或没有能力去处理共同体事务。对此,我记得有一个积极的人民和消极的人民之间的区分,这个区分与谁做的更多,谁更积极没有关系,毋宁是那些生活在不同感性世界上的人之间的区分。如果我们看看现代西方国家的普选史,我们就会发现,必须摒弃积极人民和消极人民之间的区分。即便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一些共和宪法也区分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积极公民是能够交税的公民。而消极公民则无法课税,因为他们只能靠双手的劳动谋生,没有任何财产。广义上来说,积极公民是有产者。所以,有人认为——这也出现在第一部美国宪法中——只有那些有产者和拥有可捍卫的财富的人才能参与政治。或者我们来谈谈妇女的问题:众所周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妇女被排斥在普选之外,因为她们依赖于她们的丈夫或父亲过活。政治是自由主体的事情,女人并不是自由主体,所以不能投票。重要的是,要决定谁可以直接参与公共事务,谁不能,这预设了一个决定,即决定个体或团体的生理身份和感性能力。

所以,政治首先存在于特殊的感性分配之中,唯有当所有人都享有一种能力,无论这些人是谁,而不限于那些为教授、医生、学者和战略家们所独有能力时,政治才能存在。政治就是所有人联合起来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政治就是建立在感性分配基础上。

在这里,有两个对立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我称之为“治安”原则,在这个原则下,联合起来只是某些特定的人的联合。那些人用双手谋生,他们赚取个人生活收入,还有一些人要处理共同体事务。治安原则在于按照各种身份来分配能力和岗位的原则:工人只能用双手来谋生,女人只有能力来哺育孩子,但有教养的,开明的有钱人才具有能力去处理共同体事务。这就是我所谓的治安原则,而真正的政治与这种原则对立,它是所有人的共享权能的原则,无论这些人是谁。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治理的观念,它不是家长、首脑或学术领袖式的治理。在柏拉图那里,我们可以发现柏拉图反复将政治家的观念与牧羊人相提并论。对我来说,那是治安原则,而不是政治原则。真正的政治原则没有牧羊人,没有特殊资质,只有所有人的资质,无论这些人是谁。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实际上,就是两个原则之间的冲突——即治安原则和政治原则之间的冲突。

那么我们能设想一种站在被社会排斥的人立场的政治吗?我认为问题并不在于界定政治存在于社会的那个部分之中。我认为这里有两个层次。一个基本层次是政治观念的基础,所有人都有资格的观念,无论他们是谁,这种观念对立于博士、先贤、领导、家长等人具有资格的观念。现在,很自然会有人说,我们所谓的政治实际上就是一般政治原则和如下事实之间的冲突的形式,即政府形式、共同体事务的领导形式实际上是少数人为他们自己而主张的形式,要知道这些少数人是:专家、元老等人。

关于政党,我们可以说,我们所知的政党属于认为具有特殊资质来管理共同体事务的某些人的阶级。但对我而言,一旦偏离了这种专门化的形式,一旦在那些没有特殊权力,没有特殊职位的人中产生了特殊的权力时,政治就发生了。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区分了所有的权力形式,并编订了所有既定权威形式的目录。这些权力就是父亲相对于孩子的权力、老人相对于年轻人的权力、学者相对于无知者的权力,这份目录的末尾是一种完全不可理喻,荒诞的权力:宿命的权力。在作为体制的民主权力之下,并不会预先存在某种权威形式,决定人民应当如何去实施权力。对于柏拉图而言,在目录末尾出现这样一种权力有点怪异。对我而言,恰恰相反,目录末尾的怪异就是真正的政治原则,即存在着所有人权力,无论他们是谁,即不断地体现出那些被直接权力排斥出去的人实施行动的形式和集会的形式。

基本上政治与权力观念的划分有关。如果我们再看看柏拉图的目录其他权力,那里有一系列的权力与最高权威的自然形式或多或少有些关联:学者知道,无知者不知道,父亲就是父亲,儿子就是儿子,老人就是老人,年轻人就是年轻人。你们可以说,所有这些权力自身就获得了合法性。这很容易产生古代的父权制权力或现代专家权力。所有这些古代和现代的权力都属于自身合法化体系,即那里已经有一种预先设定好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有些派别更有权力,而另一些派别不那么有权。但在权力出现的地方,有一个关键点,即这个点不属于体系,这正是因为这样的区分——在实际上命中注定获得权力与那些命中注定被统治的人之间的区分——并不存在。这就是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不再是自然的判断,也具有自身合法化的性质。这个原则是一般性政治治理存在的唯一基础。当父权制统治的时候,我们只有父权制治理,而不是政治治理。事实上,民主并不是一种特殊体制:这是一种民主的主题,为第一位的政治存在提供基础。这就是为什么当我们看我们的政府或西方政府体系时,我们会发现它们建立在两种合法性基础上:人民拥有权力的原则,以及一小部分政治家、银行家等人以人民的名义不得不去实施权力,同时他们拥有着人民不拥有的资质。所以我们真的在一个双重合法化的体系和两种合法性的相互竞争的背景下运转。

以欧洲宪法或欧盟条约为例,法国人民在此条约上进行商议——正如人民契约一样,人们请求人们做出决定。整个政治阶级——左与右——都同意我们应该投这个条约的公投投赞成票。而全民公投的结果是绝大多数人否决了这个条约。由于被否决,需要商议一个新协定。那个时候的总统,萨科齐,要求进行新的全民公投,他决定不止一次公投,因为人民的协议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能由庶民的随机结果来决定。所以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两个相对立的合法性:一方面是人民成为不可或缺权威的合法性,这被认为是民主的合法性;另一种情况则是一旦人们没有做出正确选择,就会出现另一种合法性,让一些重要的人来裁决重要的事务——在这里,这些重要的人就是认为协议是必须的人。然后,还是签署了协议,尽管人民拒绝了这部协议。

我们看到两种合法性体系之间出现了张力。但是只有一种合法性原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原则,与此同时,我会说这种原则会与另外一种寡头制原则不断地交织在一起,寡头制原则只让重要的人来关心重要的事务。

民主不是一种宪政形式,而是一种实际的政治原则。它让政治得以存在。如果我们回去再读读柏拉图,我们会发现他认为国王是一个采用正确模式的牧羊人,牧羊人照料他的羊群,比较之下,民主是除了偏差的东西。但对我来说,这种偏差就是政治本身,民主确保了政治的治理,而不是仅仅由牧师、学者、族长等所组成的治理。我们从来没有面对过一种纯粹的模式,所有的模式都是相互交织的。但确实如此,我们可以说,这就是向牧羊人照顾羊群的模式的回归。

我们可以说,政治在那里,治安在那里。但是,与此同时,这些专制体制最大程度地远离了政治,因为它们试图创造出权力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权者手握权力,而他们化身为人民的领袖(Fühere),化身为先锋队等等。我们可以说,独裁者的基础是对政治的否定,其空间的结构不再是政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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