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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是否属于“通报”行政处罚?

 问题:关于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的公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中的“通报”?比如,行政机关直接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示相关的抽检不合格信息,是否合法?








回答:新《行政处罚法(2021版)》新增了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该定义有助于从实质上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同时,新处罚法也对处罚的手段和种类作了修改。相比《行政处罚法(2017版)》第八条,新处罚法第九条增加了行政处罚的手段,并将具体手段和种类进行了结合,完善了行政处罚种类和手段的设定适用。


第九条列举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其中的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也叫做名誉罚或声誉罚。这与关于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是有实质区别的,两者不应混淆。


普通产品的公示依据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食品公示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可以看出,公示抽检的不合格情况属依职权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目的是对行政监管结果及市场客观状况的信息披露, 而非通过公示形式对相对人的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的行政处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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