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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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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如何处罚?

黄璞琳

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与登记相关事项备案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同时,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了于2022年3月1日废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前述5部行政法规外,其他现行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与登记相关事项备案行为,均未设定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设定了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不同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有四类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未按规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处罚规定:罚款处罚的条件与罚款法定幅度,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同,处罚条件也以经限期仍逾期不登记为前提,罚款幅度均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但前者未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而后者对情节严重者设定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是《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有关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处罚规定:处罚条件也以经限期仍逾期不登记为前提;罚款法定幅度更低,仅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未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关未按规定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的处罚规定:处罚条件也以经限期仍逾期不登记为前提;罚款法定幅度更低,仅为二千元以下,未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四是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处罚规定:处罚条件不同,可直接作罚款处罚,不以拒不改正为前提;罚款法定幅度更低,仅为1500元以下;但对情节严重的,也设定了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据此,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生效施行后,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前述主体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与登记相关事项备案行为,统一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查处。即,“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然,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按照该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生效施行后,如果《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处罚条款未作修改,那么,对于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况适用不同法条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即: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即: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的,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即: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即: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未按规定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即: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样地,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按照该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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