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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违法所得应当没收”的实务操作
因而对未设定的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违法所得。如《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对违法“搭售商品、服务的”行为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罚种,但第七十八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等行为,却未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罚种;再如《食品安全法》对无证经营等诸多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罚种,但对第一百二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以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第一百三十二条)等违法行为却并未设定。因而对《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等未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罚种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无违法所得,不得随意适用普遍授权规定去追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如执法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该违法行为存在违法所得的,应当逐级报请有权机关进行批复,切不可自行其是,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或者地方法规在其相应地方行政区域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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