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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职能对照
有人问我,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区别在哪?
这里,整理了一张对照表,供参考

原标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职能的探讨

作者:杨协栋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从产品本身能够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层面来落实国家产品质量制度实施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从认证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产品一致性等方面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重要手段。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是两种既有区分又有类似的管理制度,区分的是管理事项及方式,共同的是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安全,防止欺诈行为。


概念的理解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种主动的行政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法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内容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等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查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行为;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等行为。

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要工业产品日常重点监督检查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按照国市监信[2019]38号文件要求,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检查。

监督管理的目的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技术服务控制、生产范围的管理等行政干预,行使政府法令法规,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销售活动、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保证符合WTO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正常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质量问题,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还是属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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