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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书|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晋城市监执队无处〔2022〕001号

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晋城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执法人员于晋城西高速收费站由交警部门留置的豫E7K676的江淮牌商务车上查获系列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81箱。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在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jcgov.gov.cn)网站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或者所有人来接受处理,当事人或所有人至今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上述假冒汾酒予以没收,并且不免除当事人或者所有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对涉案豫E7K676的江淮牌商务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太行日报予以公告,请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人持有效证件到本局认领车辆和配合调查。现已期满,无人主张权利。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收缴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5 月 1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一式 四 份, 二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备查 。

来源:晋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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