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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应诉工作,究竟应由办案机构负责,还是由法制机构负责?

【咨询】

出现行政诉讼案件后,在由谁负责应诉的问题上,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之间常常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请问行政应诉工作究竟应该由哪个机构负责?

【参考意见】

事实上,在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问题上,国务院办公厅早就下发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1662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第七条规定: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工作中承办机构承担应诉工作职责,法制机构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的职责分工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上述意见,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93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16190号),原质检总局于201697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及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质检办法〔20161162号),对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做了进一步细化,都进一步明确了承办机构承担应诉工作职责,法制机构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的职责分工。

因此应该说,自20166月份起,也就是自国务院办公厅和原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相继下发相关文件时起,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之间在这个问题上是不应该再出现推诿扯皮问题的。

特别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于2019911日下发了《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182号),使机构改革以后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在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上有了更加明确和统一的说法——“谁办案谁应诉”。该文件下发已近两年时间了,按说市场监管系统也不应该再在行政应诉工作上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了。

事实上,“谁办案谁应诉”,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科学合理的。以前,在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办案单位只负责办案,出现诉讼由法制机构去应诉。这样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行政诉讼代理人。因为,法制机构出庭的应诉人员把官司打赢了,办案机构的人会说:那是我们本来就是正确的,就该赢;如果官司输了,会责备应诉人员不努力,原本应该胜诉的被你给搞输了——如此两头不讨好的事谁愿意去干?办案人员通过应诉,才会学会多角度思维,才会在办案中从诉讼能胜的角度去办案,久而久之,优秀的办案人员和优秀的行政诉讼代理人何愁培养不出来呢?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182号)有关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摘录如下,供同仁进一步学习。希望那些在行政应诉工作中仍然存在推诿扯皮现象的地方,及时厘清职责,以防范因职责不清导致行政应诉工作不力进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182

(十)明确行政应诉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协助办理。

(十一)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进行案件登记,通知应诉承办机构并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拟订答辩状,确定应诉承办人员,并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应诉承办机构根据需要,可就起草的答辩状等征求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或者会签法制工作机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将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十二)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至少1名工作人员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确实无法出庭的,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负责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做好准备工作。

(十三)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交案件分析报告,对败诉的原因作出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通过制修订规范性文件等予以整改。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由承办相关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提出回复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反馈。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对检察建议指出的违法案件查处不及时、移送不到位、处罚依据不准确等问题,由负责承办相关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按照前述有关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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