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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视频”能否认定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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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店视频”是否能按照“广告”进行监管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朱坤

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视频五花八门,其中有一种叫探店视频,就是去某个地方吃喝玩乐的时候,以拍摄短视频、拍照的记录方式,将自己的体验、感受分享到网络短视频平台。事实上,它就是一种消费体验。

不过对于红火探店视频,网络上却有一些杂音:有报道称一名在网络平台拥有超百万粉丝的网红,在短期内发布了两则态度截然相反的探店视频,而其探的却是同一个产品的炸酱。此举引发大量网友吐槽:“比起炸酱,他的'川剧变脸’才叫地道。前后态度截然相反,很难说没有利益驱使。”。另外还有报道一男子吃饭不愿买单,称自己是有600万粉丝的探店达人,被服务员怒怼“抖音探店难道可以不结账吗?”

近日,根据开展上级要求开展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对辖区网络直播经营行为进行监测。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短视频平台有不少我县商户的探店视频。

我县相关的探店视频的视频长度长短不一,短的不到30秒,长的有将近4分钟。探的“店”以餐饮店为主,占80%以上,其次是介绍景区景点,最后是少量的美容、足浴店,饰品店等。视频发布账号,大部分是本地和周边地区“美食视频博主”,还有一部分是商户平台和商户自家的视频号,本地宣传机构的视频号所占比例最少。探店视频内容基本是介绍商户情况,宣传商户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

据了解,探店视频博主变现模式大致分为三种。一是免单推广,即商户为博主提供免费餐饮或体验服务,博主在就餐体验之后发布内容进行宣传。二是收费推广,即商户给予博主一定的费用,博主对接需求后探店拍摄并发布探店视频。三是平台分佣,平台邀请商户入驻并推出团购套餐,达人在探店视频中附带商户的团购链接,用户从链接购买并核销,平台和达人分得一定比例的提成,这也是抖音今年上线“优惠团购”功能后主推的商业模式。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商户给予博主一定的费用,安排视频博主到商户竞争对手店内探店,发布不利于被探店商户的宣传视频,以达到丑化竞争对手目的。

了解里探店视频后,是否就能认定探店视频属于广告的一种呢?当然,今天我们讨论的广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的“商业广告”: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服务,可称为商业广告活动。从现有的探店视频中,有的是介绍店家的环境、菜品、服务等优点,有的就直接向观众推荐该店的某款食品或套餐。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就将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络红人等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及团体(社会通俗称谓明星),在商业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代言行为纳入监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一条是: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 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 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探店视频“搞推广”,对提高商户经营状况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再结合上述几种博主变现模式,我认为探店视频是符合商业广告的定义的,而且探店视频的博主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

尽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未正式发布,但是至少部分探店视频的内容确实是属于广告,那下面,就对短视频平台就探店视频的规范问题提两点建议。

一是:建议短视频平台对收费的探店视频要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保障观众的知情权,提醒观众,“探店”暗藏广告,不要轻易被带了节奏。

二是:建议短视频平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进一步完善“社区公约”,对发布的探店视频内容进行审查,如不能出现《广告法》第九条的中的“十一”项内容;如视频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如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酒类、房地产等广告,均有明确的禁止内容;如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以探店视频发布的广告行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对视频博主,对有一定影响力,主要从事探店的视频博主、团队,进行集中约谈督导,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规,引导其合法拍摄。

二是对商户,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已拍摄探店视频的商户,对视频内容和实际经营情况、酬劳支付情况、视频上线后引流情况进行核实。加强指导,引道商户合规经营。对遇到探店视频涉嫌恶意诋毁、丑化的,指导其维权,如能确定是受竞争对手的指派,其竞争对手涉嫌不正当竞争,可依法查处。

三是对受众,积极进行普法宣传,使每一位短视频的观众,特别是因探店视

频而去消费的顾客都能成为我们的“监督员”。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涉及探店视频引流的消费投诉时,在处理消费投诉时,还应主动核查探店视频,如有违法行为,纳入案源进行查处,落实消费警示。

另外,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以数字化监测系统为主,以人工核实视频内容为辅,深化监管深度与力度。希望总局能尽快出台法律法规,使监管人员能对涉及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集中曝光”,对相关人员起到震慑警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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