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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营业场所:
根据举报,本机依法对你公司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2019年6月17日起,通过手机微信缴费方式,对金辉淮安半岛五期小区部分车辆按24小时内30元/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超过大门进出处公示的“24小时封顶20元”收费标准。2019年6月17日,你公司通过业主微信群告知业主“部分车辆显示30元,只用交20元”,截止7月12日,你公司通过手机微信缴费方式累计多收价款615元,已主动退还300元多收价款;8月29日,经再次调查确定,累计退还370元多收价款,仍有245元多收价款未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小区、地库进出口拍摄的公示照片;
2.2019年6月1日至16日线上缴费情况;
3.《退款台账》;
4.2019年6月17日收费标准告知和退款情况手机截图;
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6.融侨(福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收费的《授权委托书》和询问笔录;
7.金辉淮安半岛5期业主询问笔录。
以上执法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所列举证据均由你公司、出证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9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市监价告〔2019〕14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闽市监价退〔2019〕2号)。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金辉物业退款情况的报告》和退款公示公告相关材料,表示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仍然没有车主联系物业要求退还245元多收价款。
你公司虽在2019年6月17日通过业主微信群告知业主“部分车辆显示30元,只用交20元”,并主动退款,但你公司违法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同时具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闽价检〔2018〕17号)第九条(二)项所列“主动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和第十条第(一)项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规定,以及闽价检〔2018〕17号《福建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和《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规定,经本机关综合考虑相关情形,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逾期未退违法所得人民币245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共计3245元缴入“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科目”。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后将银行签章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退回本机关,由本机关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来源: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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