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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经营的花旗参乌鸡汤被举报投诉添加有药品,如何处置及回复?附回复样式

餐饮店经营的花旗参乌鸡汤被举报投诉添加有药品,如何处置及回复?附回复样式

2022年10月1日,张三在美团外卖APP下单,花费168元从李四鸡汤店购买了1份“花旗参乌鸡汤”,李四鸡汤店加工制作完毕后打包当日送达到了张三临时住的酒店。张三收到货后,立即通过12315平台向李四鸡汤店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举报投诉,表示该菜品将花旗参用于普通食品中,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请求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法限期查处该违法行为,并依照最高奖励标准对张三进行奖励,同时认为该菜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李四鸡汤店按照食安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当地市场监管局接到该举报投诉后,应当如何处置呢?
首先,要对李四鸡汤店开展现场检查,查看李四鸡汤店是否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查看营业执照是否包含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和网络销售的经营范围。
其次,要查看李四鸡汤店销售场所的招牌、菜单和网店展示界面,是否有花旗参乌鸡汤这道菜品,是否有相关花旗参具有药用功能的介绍,介绍中是否在展现和强调花旗参的药品属性。
第三,要调查核实张三买到的花旗参乌鸡汤这个菜品是否确系李四鸡汤店加工销售的,销售过程中是否向张三介绍或者推销过菜品具有药用功能。
第四,要查看李四鸡汤店购买花旗参的实物、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看花旗参实物是否进行了炮制(也就是中药饮片工艺),是属于中药材还是中药饮片,以及看花旗参的来源是否合法,究竟是从药店或者中药材批发市场购进的,还是从农贸市场或者农户手中购进的。
第五,要向张三了解花旗参乌鸡汤这道菜品收货后是否食用,如果食用了是否有身体不适或者不良反应。
当做完上述五个方面的事情后,再来仔细分析案情及案件定性。假定当地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核实,发现李四鸡汤店购进的花旗参是从当地农贸市场买的,同时有购进票据,现在店内菜单和网店展示界面已没有花旗参乌鸡汤这道菜品了。在这种假定情况下,当地市场监管局怎么处置及回复投诉举报人呢?
2014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中添加非药食同源中药材”的问题函询了原国家卫计委,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中明确。李四鸡汤店加工制作“花旗参乌鸡汤梨”菜品的原料之一“花旗参”,采购来源于当地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而并非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在原卫生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虽然未将花旗参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但是已被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且不在《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餐饮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经营的菜品中添加使用花旗参定性问题的答复意见》(市监食经函〔2018〕1223号)(见昨日小郑食话实说文章,市场监管总局:菜品中添加花旗参定性问题的答复意见也对此有过相关指导意见。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经评估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拟增补一批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拟增补的物质中包括花旗参(西洋参)。
所以,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经营的菜品中添加使用花旗参定性问题的答复意见》(市监食经函〔2018〕1223号)的规定,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在菜品中添加使用花旗参(西洋参)的行为进行判定。
一是餐饮服务单位在不宣称功效主治、用法用量等药品、保健品等特有属性的前提下,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作为餐饮食品原料,应确保其食用安全性。
二是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药典已收录且不在《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内,尤其是有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作为餐饮食品原料的,如该原料未经药用炮制,并能确保其食用安全性,可按食用农产品管理。
三是列入《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包括餐饮服务环节)。
四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置时,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最后,再附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回复的参考样式。

关于李四鸡汤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投诉举报的回复
张三:
你好!你关于李四鸡汤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投诉举报书已收悉。我局组织开展了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在投诉举报书中,你举报的店铺名称是“李四鸡汤店”。经查,该店经营者是李四,经营场所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该店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李四鸡汤店在2022年10月1日通过美团外卖APP,销售了1份“花旗参乌鸡汤”,被您花费168元购买。经查,该花旗参乌鸡汤确系李四鸡汤店加工销售,且加工过程中确实添加了从农贸市场购买的花旗参。据李四鸡汤店自述,该花旗参购买时为整根,并非中药饮片,在加工制作花旗参乌鸡汤时还自行对花旗参进行了清洗、切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花旗参(又名“西洋参”)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名单”,未被列入“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亦未禁止餐饮环节使用保健食品。花旗参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切片泡水饮用、加工成细粉添入粥中食用、煲汤或直接烹制各种菜肴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目前,国家经评估论证,拟增补一批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拟增补的物质中包含花旗参。由此可见,花旗参在我国有着传统的饮食习惯。
李四鸡汤店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了花旗参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来源合法。李四鸡汤店亦未收到其他人关于食用“花旗参乌鸡汤”后出现不适的投诉举报。由此可见,李四鸡汤店所销售的“花旗参乌鸡汤”并未引起食用者的不适。
李四鸡汤店在接到匿名顾客质疑花旗参是否能在餐饮中使用的电话后,出于谨慎,已停止销售该菜品。我局执法人员前去现场调查时,李四鸡汤店的菜谱中和宣传画册中均已无“花旗参”字样,李四鸡汤店已主动规范了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李四鸡汤店符合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故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某某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0日

作者:小郑食话实说,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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