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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不罚规则的确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这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它是对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不罚规则的确定。

一、“否定说”与“肯定说”

原《行政处罚法》未对行政处罚是否须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作出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两种观点和两种做法都是存在的:

一种是“否定说”。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不论他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可以处罚。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用考虑他是否有过错,都可以处罚,这其实是奉行了“违法原则”。

一种是“肯定说”。认为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就认定其违法并予处罚,这是极不公正的。如果当事人因被劫持而被迫超速,事后还要处罚被劫持的当事人,那是不能接受的。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采纳了“肯定说”,明文规定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过错原则与推定过错原则

由于当事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由处罚机关来举证,那是十分困难的。处罚机关可不是当事人的“蛔虫”,无法直接知道当事人的主观想法。所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是确立“过错原则”,而是确立了“推定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与推定过错原则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

在“过错原则”中,必须由执法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执法机关才可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在“推定过错原则”中,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违法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了,可以推定为存在主观过错,执法机关都可依法处罚,但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执法机关才不予处罚。

三、适用时须把握住的要点

1.行政处罚须以当事人过错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所确立的普遍原则,无须再要求具体法律法规有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具体要求。

2.行政处罚须以当事人过错为前提的原则不是绝对原则,它保留了“例外”,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说,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某种处罚特别表明无须以当事人主观过错为条件的,就可以取消当事人主观过错的条件。

3.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这就是,只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了,原则上推定为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才不予行政处罚。推定过错的特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倒置,须由当事人而不是行政处罚机关为此举证。

4.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相关学习内容来自于微信公众号“法治咖啡屋”,作者:胡建淼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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