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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物业、大学、商业综合体……都因“转供电”被罚了!

■物业公司未及时下调电价被处3倍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47******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

负责人:董*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

一、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

本机关在对当事人小区停车收费问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未按国家规定向终端用户下调电价,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8月对当事人涉嫌推迟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

二、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当事人自2018年4月1日起未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82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11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利用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16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继续采取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17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249号)规定向小区内商铺、地产(售楼部)及外部单位(福清三建、移动、联通)等终端用户下调(传导)电价,其中:

1.收取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162379.73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1.68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2727.98元;

2.收取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419075.01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3.51(1.68+1.83)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14709.53元;

3.收取2018年7月1日至8月19日期间404806.47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4.93(1.68+1.83+1.42)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19956.96元;

4.收取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1147863.26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7.97(1.68+1.83+1.42+3.04)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91484.70元;

5.收取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150834.74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10.13(1.68+1.83+1.42+3.04+2.16)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15279.56元。

上述合计收取2284959.21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未降电费金额144158.73元。期间,国网福州公司已向当事人抵扣上述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但当事人截至2019年5月仍未向终端用户退款或者抵扣电费。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终端用户电量统计表》、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份:用水/电统计分解表、地产能源应收明细表、商户能源应收明细表、物业自用明细表、商业公区电费细表,用电协议书,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终端用户电量统计表,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淮安二期商业电费明细表》、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登记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9日应降未降电量电费统计表、《关于一般工商业降价落实情况说明》、电力公司与物业结算的《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电费结算单等证据证明。

三、行政处罚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市监价告〔2019〕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闽市监价退〔2019〕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的144158.73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四、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原福建省物价局分别在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8月20日及福建省发改委在2019年4月1日五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当事人未按规定下调电价,未将电力公司退款向商户退款或者抵扣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所列的“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涉及违法所得144158.73元。当事人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span>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规定。

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span>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全部违法所得144158.73元三倍罚款计432476.19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肆佰柒拾陆元壹角玖分)。

六、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共计432476.19元缴入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后将银行签章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退回我局,由我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或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案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珠市监执法处字〔2020〕28号

当事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9569853

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查:电价为政府定价产品。当事人超出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以0.7293元-1.1258元/度不等的电价向转供电区域内的分表用户收取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产生的一般工商业用电的电费合计5,650,372.47元,超出政府制定的电价标准,以“电费”名义多收1,558,468.99元(含电损等费用)。当事人以“电费”名义收取的费用中含有因转供电而产生的额外的变压器损耗、用电耗损等费用。因上述用电耗损等费用无法计算,所以本案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所指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9月29日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向转供电随意加价亮剑!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退回2421万元转供电费

“这是给我们公司的一个大惊喜,在疫情这样的情况下,真是雪中送炭帮助我们渡过难关。”昨天下午,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为鹿城区市场监管局送上锦旗,感谢该局开展的转供电收费整治行动为该企业退回116.52万元转供电费用。据悉,目前鹿城区已为企业退回转供电费2421.31万元。

据介绍,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鹿城区存在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包括小微园区)、物业、写字楼等。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的成本支出,确保降低电价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鹿城区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去年10月召开该区物业单位自查整改提醒告诫会,要求所有物业单位以自查自纠形式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并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以转供电主体为整治对象,清理整治转供电环节不执行电价政策、不执行国家电价降价措施、违规向终端用户乱加价、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行动开展以来,已经收到66家转供电主体退款清单,应退3352.17万元,实退2421.31万元,其中温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工程物业分公司共清退电费561.12万元。”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潘仁介绍,退费已惠及各类终端用户(个体、企业)1843户,收到退费达一百万以上的共3家,其中汤臣一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36.36万元、设计集团120.99万元、万和豪生大酒店116.52万元,切实助力企业在疫情形势下渡过难关。

据了解,下一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跟进各类转供电主体电费清退,以回访的形式核实其清退金额是否属实,对转供电主体应退未退或拒不清退的,依法予以从重从严处罚。并扩大整治范围,将监管整治触角延伸至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领域,全方位提升整治水平,净化营商环境。

来源:瓯网,原标题:鹿城退转供电费2421万元助企渡难关叫停不合理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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