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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复议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核实身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皖行终4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亳州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某

上诉人亳州市人民政府因朱某某诉其不履行复议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6行初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在网上购买的产品有问题,向谯城区市场局投诉,该局告知被投诉的公司属于亳州市高新区市场局管辖。经查询,高新区市场局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其向高新区管委会邮寄投诉举报信,高新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

其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亳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4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9月2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让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正: 1、曾向被申请人安徴亳州髙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申报的证据材料;2、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本单位核实身份,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前来,请说明情况并提供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021年9月29日其收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因复议时已经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对补正的第二项不是很理解,于是打电话向亳州市人民政府咨询,经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确定《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中的7日时是指自然日非工作日,只要是在收到的7日内向邮局邮寄,就算在补正期限补正了。

10 月4日其通过EMS向亳州市人民政府补正了一张向高新区管委会邮寄投诉信的挂号信单据的电子信息截图(用于证明曾向安徽亳州髙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过投诉)和身份证原件。10月9日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告知书》,称补正的第一项符合要求,第二项不符合要求,视为放弃复议申请。其10月12日收到《告知书》,打电话咨询亳州市人民政府,亳州市人民政府称因为没有提供“疫情说明”。

其认为,亳州市人民政府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行为程序违法;亳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其亲自前往复议机关核实身份以及通知其补正“身份证原件”与“疫情说明”属于滥用补正权力,行为违法。请求确认亳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违法;责令亳州市人民政府针对其复议申请依法受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某认为其在网上购买的四物汤不正规,向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于2021年8 月17日作出市场监管( 2021 )第(22)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告知朱某某,被投诉的公司属于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建议朱某某向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举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朱某某后向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投诉举报信,因其认为该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又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9月14日,亳州市人民政府收到复议申请材料,9 月18日亳州市司法局收到前述复议材料,9月19日向朱某某邮寄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因该通知书中有“无正当理由逾期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朱某某对此提出补正申请,认为应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 议申请”。2021年9月27日,亳州市司法局向朱某某邮寄改正后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朱某某在收到该通知书的7日内补正:1。提供曾向被申请人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提出投诉申报的证据材料;2。请你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本单位核实身份,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前来,请说明情况并提供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2021年9月29日,朱某某收到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10月4日朱某某向亳州市人民政府补正了一张向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奇投诉信的挂号信单据的电子信息截图和身份证原件。2021年10月9日,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朱某某已按照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第一项内容提供证据材料,但未按照第二项内容补正,视为朱某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10月12 0 ,朱某某收到《告知》・庭审时,朱某某明确其诉讼请求第—项针对的是亳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并表示亳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向其下达不予受理的告知书或决定书,其并非不服吿知书,实际上是对亳州市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行为不服,补正通知书和告知书能体现出亳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从告知书中可以看出亳州市人民政府视为其放弃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亳州市人民政府向朱某某作出的告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朱某某收到补正通知书后是否按照补正要求进行补正;三、朱某某所诉确认亳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违法及责令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应否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朱某某通过邮寄复议申请材料形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该申请非本人当场提交且寄送的身份证明仅为复印件,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垓对査证或申请人本人到场予以核对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无法明确该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朱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亳州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基于核实审查需要,作出要对身份信息进一步补正的通知,行为合法正当。亳州市司法局作为亳州市政府的内设行政复议机构,于2021年9 月18日收到复议材料,9月19日向朱某某邮奇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因朱某某对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有异议,亳州市司法局又于2021年9月27日向朱某某邮寄改正后 的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朱某某在收到该通知书的7 个内补正:1、提供曾向被申请人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申报的证据材料;2、请你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本单位核实身份,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前来,请说明情况并提供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朱某某提供了向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申报的证据材料,并提交了身份证原件相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当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判断申请人是否适格及申请人提供的复议材料能否证明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既是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上述规定获得的法定职权,亦属于应当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责。如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査阶段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前述规定,应当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笫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本案中,毫州市人民政府收到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朱某某予以补正,亳州市人民政府对朱某某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时要求朱某某提交疫情防控的悄况说明无相应依据,且电话告知朱某某告知书中的“情况说明”是要求朱某某自己书写,并附上网上公布的疫悄中高风险地区的截图。同时,朱某某系2021年9月29日收到改正后的补正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补正,亳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9日即作出告知书,视为朱某某放弃复议申请。即使朱某某能够前来,扣除国庆节7天假期,其事实上也仅有9月30日及10月8日两天时间,该告知期限不合理。本案中,朱某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修正,并提交了补正材料,不应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情形,不能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亳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朱某某已按照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第一项内容提供证据材料,未按照第二项内容补正,以告知书的形式视为朱某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未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该处理不当,对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受理。因对朱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已包含对亳州市人民政府未受理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谕的否定性评价,故对朱某某要求确认亳州市人民政府未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违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亳州市人民政府于法定期限内对朱某某的复议申请依法受理;二、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 讼请求。

亳州市人民政府上诉称,一。其作出的《吿知书》符合法定程序,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自相矛盾,结论错误。

1、一审判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理阶段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笫(一)项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規定,决定不予受理”,不符合本案事实。其并非认为朱某某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不予受理”,而是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二者之间主动和被告的区别明显。

2、一审判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基于核实审查需要,作出要对身份信息 进一步补正的通知,行为合法正当”与“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时要求原告提交疫情防控的情况说明无相应依据”自相矛盾。

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朱某某的起诉。

朱某某答辩称,一、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完全正确,结论也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亳州市人民政府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吿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朱某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其依法要求补正,朱某某补正不符合要求,其书面吿知并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亳州市人民政府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朱某某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材料邮寄单据、投诉举报信、产品照片、订单截图以及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市场监管(2021)第(22) 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证明其具有复议的事实与法律。2、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及《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证明亳州市人民政府9月14日收到复议申请,9月27日作出补正通知;国庆节期间其也不上班,亳州市人民政府让其亲自去亳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核实身份,但给出的补正期限与国庆七天假高度重叠,补正程序超出法定期限,行为违法;补正期限不合理。3、邮局挂号信底单与EMS邮寄单据,证明其在补正期限内履行了向亳州市人民政府邮寄身份证原件等补正事项的材料,其客观上积扱履行了补正义务。4、光盘一张,证明本案不存在其主观上怠于履行补正义务的情形。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査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規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达不淸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中请。

本案中,朱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毫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亳州市人民政府收到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如书》。认为朱某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予以补正。共要求补正两项内容,其中第二项内容为“请你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本单位核实身份,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前来,请说明情况并提供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后朱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向毫州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身份证原件,但未“说明情况”。朱某某已按毫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补正,不存在逾期不补正情形。 至于未“说明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补上材料。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复议机关准确把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正确判断申请是否应予受理。因此,需要补正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在朱某某已提供身份证原件给亳州市人民政府核实情况下,其无法前来的情况说明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亳州市人民政府据此认定朱某某未按要求补正,视为朱某 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不当。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朱某某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一审判决亳州市人民政府对朱某某的复议申请依法受理并无不当。亳州市人民政府可在受理后就朱某某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复议请求能否成立等进行全面审査,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亳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亳州市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汪结平

朱达远

蒋春晖

0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  劲

刘菊芳

END

来源:消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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