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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把握不同情形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如果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申请的期限,实务中有一些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中的不同情形,进行把握:
一、当事人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这种情形即所谓的“非诉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自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情形没有争议。
二、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种情形即所谓的“诉的执行”,有人认为在有诉讼的前提下,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其实这是个误解。
误解的原因是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结果不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的判决是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也有可能是直接变更处罚),并没有创设新的义务,(变更判决是减轻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判决本身,并没有确定义务,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形,《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两年期限,是指生效判决确定了新的义务的情形。
行政处罚诉讼判决的执行,实质还是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此处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并做出生效判决,则直接视为被执行人行使了诉权,因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是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比如,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书后立即提起诉讼,一个月后判决生效,那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就是判决生效之日后的三个月内。而此时虽然距法定的六个月诉讼期还有两个月,但因其诉讼已经行使,故行政机关无需再考虑诉讼期的问题,应当直接在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未继续提起诉讼。
这也是容易带来迷惑的地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所以,如果只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时,未在诉讼期提起行政诉讼,则视为放弃了诉讼权利,不可单独对原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亦可以视为诉讼期间届满。参照前文的分析,行政机关无需再考虑诉讼期的问题,应当直接在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当事人接到复议决定之日的十五日后起计算。
所以,复议反而会造成当事人诉讼期限缩短的结果,需要注意。
四、当事人申请了罚款暂缓或分期缴纳,但未缴纳。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实务中容易迷惑的地方就是这个期限与诉讼期限之间的关系,履行期有可能在诉讼期内,也有可能在诉讼期外。
其实,只要把握一点即可:无论是否暂缓或分期,规定的都是义务的履行期限,与诉权期限没有关系,诉权期限是法定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两个:要么诉讼期满,要么诉讼已经行使。
举例而言,当事人申请暂缓三个月缴纳罚款,并得到行政机关批准,三个月届满,当事人未履行,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核心就是看当事人诉权行使状态,如未诉讼,则需要等原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的六个月后,于三个月内申请;如已经诉讼,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再如:当事人申请暂缓六个月缴纳罚款,并得到行政机关批准,六个月届满,当事人未履行,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诉讼期间届满,可以直接在三个月内申请。如果分期的最后一期超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则应当自最后一期的到期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所以,在暂缓或分期的情形下,核心是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状态。
五、申请执行的依据
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格式范本》中,《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的申请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这个范本是不完整的,它缺失了两个重要的法律依据选项。在具体使用中应当注意:此依据只适用于非诉执行。对于“诉的执行”法律依据是不一样的。
依据《行政强制法》申请执行的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形。
而有诉讼发生时,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而经过复议未诉讼的,申请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请注意,此处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区别是此处没有“不申请行政复议”这个条件,很明显:复议后未提起诉讼情形下,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状态,只要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或已行使诉讼权利,即可以在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只是申请的法律依据不同。
罚款的暂缓或分期缴纳,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的诉权期限只能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日期起算,与暂缓或分期无关。
理解以上核心,就可以把握不同情形下的申请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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