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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分析

多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个时期内,与两个以上的彼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现实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试图以员工某一时段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否认该员工与其他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证明于法无据。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与某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其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影响。

(1)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531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某与美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与否,不影响原判决对张某某与中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

(2)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并未否认和禁止多重劳动关系,甚至是认可了多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有关多重劳动关系的条款是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一,依据上述条款,用人单位只有在多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或者单位要求劳动者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劳动者拒绝”的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不涉及上述特定情况时,用人单甚至都不能因多重劳动关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即便是具备上述特定情况时,用人单位也有权选择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继续保持劳动者的多重劳动关系。

第三,用人单位即便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只能解除法定条件之后的劳动关系,而不能主张之前的“多重”劳动关系无效。

最后,用人单位的权限仅限于解除本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不能解除劳动者与多重劳动关系中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更不能主张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无效。

综上,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多重劳动关系,员工与某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其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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