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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待认证通过后,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请您按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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