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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 | 前沿研究: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履行度报告

导语

Internation Law Compliance网站(https://www.internationallawcompliance.co)近期公布了《2022年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履行度报告》(Report on Compliance with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 Awards 2022)。报告研究显示欧盟成员国已经成了国际投资仲裁败诉以及拒不履行裁决的重灾区,这一趋势仍将继续,而可再生能源部门成为受影响最大的经济部门。有意思的是,欧盟成员国的这一态度与欧盟法院的裁判密不可分,这不仅背离了欧盟所宣称的引领全球能源转型的目标,并且可能成为未来欧盟投资者寻求国际投资仲裁的法律障碍。报告下载地址为:

https://www.internationallawcompliance.com/wp-content/uploads/2022/10/Compliance-with-Investment-Treaty-Arbitration-Awards-FINAL-updated-REPORT-18-10.pdf

一、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概况

目前有2,560个国际投资协定生效。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知的基于条约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总数已达到1,190个,其中807个已经结案,370个仍在审理,13个案件的状况不明。在807个已结案件中,37.4%的裁决为被申请人胜诉,28.4%的裁决为投资者胜诉,19.3%的案件和解,12.4%的案件终止。迄今为止,有130个国家和一个经济集团成为国际投资仲裁的被申请人。

二、欧盟成员国成为国际投资仲裁败诉重灾区

因国际投资争端而被裁决支付赔偿的前30个国家中,欧盟成员国的数量很多,尤其是西班牙、捷克共和国、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克罗地亚、斯洛伐克、意大利和保加利亚,其中西班牙最为突出。迄今为止,西班牙已经被提起了50多起国际投资仲裁,涉及损害赔偿总额超过了95亿美元;自2000年马菲基尼(Maffezini)裁决以来,西班牙没有再履行过一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拒不履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方面,西班牙是拒不履行最多的被申请人和裁决债务人之一。

三、欧盟法院的判决和《终止协定》的双重打击

大量欧盟成员国拒不履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这与欧盟法院(CJEU)所扮演的角色密不可分。从2018年3月的Achmea判决开始,欧盟法院一直认定欧盟内部的国际投资仲裁(无论是基于欧盟内部的双边投资协定还是《能源宪章条约》)都不符合欧盟法律(Achmea、Komstroy、PL Holdings、Micula判决)。此外,由23个欧盟成员国缔结的2020年《终止协定》不仅确认了国际投资仲裁与欧盟法律的不相容性,而且还宣布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的无效性,并可溯及至欧盟中部和东部成员国2004年、2007年和2013年分别加入时。《终止协定》还试图终止所有正在进行的欧盟内部投资争端,并禁止任何新的投资争端。虽然许多国际投资仲裁裁决还没有进入执行阶段,因为欧盟成员国往往向ICSID特设委员会或非ICSID裁决的仲裁地的国内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欧盟法院的判决和《终止协定》的双重打击鼓励欧盟成员国拒不履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四、履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国家

与诸多欧盟成员国拒不履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被诉国(其中一些相当反常)遵守了其国际法义务,并支付了对其作出的不利裁决。特别需要指出的有如下例子:

例子一:俄罗斯支付了Sedelmeyer裁决,尽管部分利息打了折扣;

例子二:阿根廷最终通过2000年代初经济危机后启动的和解方案支付了大部分未付的裁决(尽管打了很大折扣)。

例子三:埃及通过和解方式支付了1.15亿美元的Bahgat裁决中的9950万美元。

例子四:吉尔吉斯共和国最近履行了Centerra裁决,部分是通过现金支付和提供公司股票。

例子五:印度解决了12亿美元的Cairn争端。

例子六:巴基斯坦解决了60亿美元的Tethyan Copper案。

例子七:津巴布韦最终以和解方式支付了Von Pezold和Funnekotter的赔偿金(尽管打了很大折扣)。

五、可再生能源部门是受影响最大的经济部门

研究表明,大多数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涉及可再生能源部门的争端,并且主要根据《能源宪章条约》作出,有部分裁决是根据欧盟内部的双边投资协定作出的。西班牙同样是迄今为止面临可再生能源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超过50个),也是收到败诉裁决数量最多的国家。此外,针对其他欧盟成员国(如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和意大利)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大多涉及可再生能源争端。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由传统的'不干净'能源部门的争端所产生的裁决比可再生能源的裁决更容易和解。这一现象足以令人质疑欧盟所宣称的引领全球能源转型的目标。

欧盟成员国最近关于修订《能源宪章条约》的谈判(所谓“现代化进程”)中表示将在相互之间取消《能源宪章条约》的国际投资仲裁条款。这将产生与欧盟内部双边投资协定的终止协定类似的效果,使可再生能源投资者在欧盟法律体系之外没有法律补救措施,并有可能剥夺裁决胜诉方的赔偿权利。

六、ICSID与非ICSID裁决

由于《ICSID公约》为ICSID裁决设置了独立的、准自动的承认和执行制度,而非ICSID裁决可以被国内法院撤销(特别是在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似乎可以认为ICSID裁决更容易被承认和执行,因此,被申请人更可能履行裁决义务。然而,研究表明,到目前为止,ICSID和非ICSID裁决在被申请人的遵守程度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七、最常见的仲裁申请者母国

无论是报告的分析还是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类似数据均突出强调了如下事实,即许多欧盟成员国(包括英国脱欧前)属于最常见的仲裁申请者母国。特别是,荷兰、英国、德国、西班牙、卢森堡、法国、塞浦路斯和意大利是最常见的仲裁申请者母国。换句话说,欧洲投资者经常受到东道国的不公正待遇,因此经常援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条款。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是这些欧洲投资者的母国通过终止双边投资协定和与《能源宪章条约》脱钩,以及拒不履行对其不利的裁决,从而不履行其国际法律义务,从而消除了(特别是其本国投资者)依赖及援引这些国际投资协定的可能性。

戴萍

高级顾问

戴萍博士 采安高级法律顾问。国际法学博士。专长于帮助客户处理国际和国内仲裁纠纷和诉讼纠纷,目前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营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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