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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研究 | 浅析近年来我国信用评级质量的改善

"主要内容

2021年8月6日,人民银行、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在提升评级区分度、避免级别大幅下调、提升评级的有效性和前瞻性等方面对评级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虽然当前国内评级机构在这些方面存在很大不足,但事实上,这些年国内评级机构在提升评级水平方面不断在努力,评级结果得到一定改善。

第一,大幅度级别调整次数明显减少,级别上调率逐年降低。我国评级一次性调整级别超过三个子级(含)的次数在2018-2019年达到高峰后(分别为109次和103次),于2020-2021年期间呈下降趋势(分别为77次和73次)。特别是2020年,在违约主体数达到历史最高点(35家)时,仍能保持大幅降级次数减少的态势,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评级机构在努力避免大幅度的级别调整。同时,我国评级机构在上调级别方面已趋于谨慎,自2017年以来我国发债主体的评级上调率已明显下降,2021年截至目前更是低至0.45%。此外,2018-2020年均有违约当日才进行首次级别下调的情况,造成级别断崖式下调。其中,2018年有5家,2019年和2020年各1家,在2021年截至目前尚未发生。

第二,预警次数显著增加,预警时间大幅提前。2014年以来,预警次数方面,我国评级机构对事后违约主体的平均预警次数为2.5次/家,而2021年截至目前是平均预警4.1次/家,预警次数大幅增加。预警天数方面,2018年平均提前预警天数为历史最低点67.1天,随后几年均在100天以上,2021年截至目前是平均提前235天进行预警,预警时点大幅提前。

第三,持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制度。违约率是检验级别评定准确与否的金标准,各家评级机构也已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制度。并且各评级机构均在持续不断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编制的《中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年度报告(2021)》,近年我国评级机构在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评级研究、评级方法制定与修订、对外交流与技术开放等方面都取得了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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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进一步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2021年8月6日,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以“提升评级质量”核心,明确“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切实提升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的有效性和前瞻性”等多个方面。

评级质量是评级机构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不断提升评级质量,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才能获得市场的认可。在2014年我国公募债券市场首次发生违约的一段时间内,评级机构在级别虚高、区分度低、评级滞后、断崖式下调等方面饱受诟病。近两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不断成熟,债券市场环境逐步改善,以及在行业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监督、行业自省的共同作用下,评级机构不断改进评级方法、优化评级机制、加强合规建设,评级质量方面也到了一定的提升。本文就《通知》所提及的提升评级区分度、避免级别大幅下调、提升评级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三点,简单分析一下近两年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改善情况。

一、大幅度级别调整次数明显减少,级别上调率逐年降低

《通知》对于评级调整的要求为:“除企业并购、分立等正常商业经营的原因引起的评级结果调整之外,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

关于我国评级级别大幅调整的问题,近两年有了较大改善。我国评级一次性调整级别超过三个子级(含)的次数在2018-2019年达到高峰后(分别为109次和103次),于2020-2021年期间呈下降趋势(分别为77次和73次)(图1)。特别是2020年,在违约主体数达到历史最高点(35家)时,仍能保持大幅降级次数减少的态势,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评级机构通过努力,加强预警,避免大幅度的级别调整。

同时,我国评级机构在上调级别方面已趋于谨慎。2016-2021年级别调整率表明,自2017年以来我国发债主体的评级上调率已明显下降,2021年截至目前更是低至0.45%(图2)。2018-2021年的上调/下调比率也从2018年的1.46下降至2021年的0.19,整体呈下降趋势。

此外,我们观察到,2018-2020年均有违约当日才进行首次级别下调的情况,造成级别断崖式下降。其中,2018年有5家,2019年和2020年各1家,在2021年截至目前尚未发生。这也反映出,评级机构也在不断地调整评级机制,避免这种毫无预警的断崖式下调。

二、预警次数显著增加,预警时间大幅提前

《通知》对于评级的时效性要求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切实提升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信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

当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发生改变时,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用事件和提示可能的信用风险,是反映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重要因素。评级机构发布的关注公告(函)、专项报告、观察名单、延期评级等均是受评主体信用发生变化的信号,近年来这些公告的发布频率和发布时效越来越高,表明评级机构对于风险揭示的及时性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和极大的改善。

对于违约主体,违约前的每次级别下调更是重要预警信号。为观察评级机构的预警次数和首次预警时间,这里以违约主体作为统计样本,将违约前的每一次级别下调(包括展望负面)视为一次预警行动,首次降级日则为评级预警开始之时(事实上,加上关注公告、观察名单、专项报告等途径的预警,那么真正意义上的预警开始时点只会更早于首次降级日期)。

根据该统计口径进行复盘, 2014年以来,预警次数方面,我国评级机构对事后违约主体的平均预警次数(也即下调级别次数)为2.5次/家,而2021年截至目前是平均预警4.1次/家,预警次数大幅增加(图3)。预警天数方面,2018年平均提前预警天数为历史最低点67.1天,随后几年均在100天以上,2021年截至目前是平均提前235天进行预警,预警时点大幅提前(图4)。这些数据表明,评级机构的评级动作越来越及时,评级有效性越来越高。

三、持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制度

《通知》对于评级质量检验的要求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违约率是检验级别评定准确与否的金标准,各家评级机构也已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制度,并每年详细披露其检验结果。

近年来各评级机构均在持续不断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编制的《中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年度报告(2021)》,我国评级机构在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评级研究、评级方法制定与修订、对外交流与技术开放等方面都取得了进步。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方面,2020年评级机构共升级或新建42个数据库或信息系统,目前累计拥有的数据库及信息系统137个。在评级研究方面,2020年评级机构共计发表研究成果4158篇,同比增长4.34%。评级方法制定与修订方面,2020年评级机构共制定包括各行业信用评级方法、结构融资类信用评级方法、金融机构混合资本工具信用评级方法、标准化票据信用评级方法等评级方法49项,修订更新评级方法133项。在对外交流与技术开放方面,共主办或承办会议298次,参加会议并发表演讲或培训218次,举办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289次;参加论坛及会议145次,出国考察7次。评级机构不断加强在技术、科技、研究方面的投入,通过多样化的行业宣传和学术、业务交流讨论,在不断提升自身评级水平,改进评级质量的同时,也促进了各界对评级行业的了解。




结语





综合来看,尽管当前我国评级行业依然存在着评级虚高、评级区分度低、预警能力滞后、评级公司利益冲突等问题,但是,过去几年我国评级机构在减少大幅度评级调整、谨慎上调级别、加大提前预警次数、拉长提前预警时间等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也得到一定改善。未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各项制度不断完善,评级行业面临的外部环境逐步改善,在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评级机构将会在技术、管理、合规方面进一步努力,不断改进评级方法、提升评级水平、优化评级机制,同时,加强金融科技投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提升评级技术质量和风险预警能力。

作者 I 王  婷

部门 I 中证鹏元评级 研究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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