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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专栏】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办理?
 

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办理?



本文作者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戴金花

戴金花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人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央视《社会与法》特邀嘉宾
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办理?
这是近期一个咨询相对较多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我们先来搬一搬专业知识,或许大家不能轻易理解,我们后续会有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相信很多人看完上面的法律规定,一头雾水。其实,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主要有三个流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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