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诉专栏】婚房一半产权赠女友,分手后索回为什么法院不支持?
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后双方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产权被拒后诉至法院。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
·央视《社会与法》特邀嘉宾
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后双方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产权被拒后诉至法院。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给的是彩礼,而双方最终并没有结婚,给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也会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王某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房子就是彩礼。
认定彩礼返还的大前提是需要首先证明“彩礼”的存在,只有是彩礼才能适用关于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这个举证责任从民事诉讼的规则来讲,属于原告王某的。如果王某无证据可以证明,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他人,在赠与财产完成之前,赠与是可以撤销的。其中动产的赠与一般以交付作为完成的标准。比如张三说要送给女友一块价值百万的古玉,在古玉交给女友之前,随时可以反悔。但是,如果已经给了女友,再想反悔就来不及了。而不动产的赠与一般是以过户为准。在这个案子里,房产作为不动产,一旦过了户,一般而言就不能再撤销了。而且,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这个案子中,由于产权赠与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且不说是否符合可撤销的特殊情况,纯粹从时间上,也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排版编辑丨黄忠帅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