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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专栏】男子去世百万赔偿被判给村委会,以未形成收养关系否定叔叔继承合适吗?
 

前段时间,男子去世,舅舅不能继承遗产一事引发网友热议,这个事情的热度还没下去,最近又出了一件类似的事情。这次的亲属关系更为紧密,男子去世,叔叔想要继承遗产,引发矛盾。不过,这次的判决和上次并无不同!



本文作者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王玉臣
律师介绍

王玉臣(金牌律师)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

·央视《社会与法》特邀嘉宾

案情简介

河南商丘,40岁男子打工时意外跌落去世,单位赔偿了115万元。因为他无父无母无妻无子,叔叔赵学申认为自己曾抚养他长大,办理后事之后,准备将这笔钱平均分为三份,每份37.5万元,分别交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和弟弟之子。

弟弟不同意,两兄弟为此闹到村委会。村委会发现两兄弟均无权接收侄子这笔赔偿金,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笔赔偿金“作为公共事业款项”,由村委管理。

近日,法院判决认定,赵学申与死者赵某没有形成收养关系,由村委会代为管理这笔赔偿金。




一般而言,叔叔确实不是侄子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一般只包括: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如果没有遗嘱,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形,叔叔是不能直接继承侄子的财产的



其次,对于村民,当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时候,村委会确实可以作为村民的遗产管理人,这是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的。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但是,即使不构成收养关系,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这里,民法典规定的是继承人之外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并没有规定必须构成收养关系扶养较多不等于必须构成收养关系。




收养是一个专有的法律名称,有专门的相关规定,而且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有一系列严格的主体、条件、程序规定而扶养则没有那么多严格的要求所以,如果仅仅只以没有构成收养关系去否定,恐怕有失偏颇。
当然,因为没看到判决书的全文,只是根据了视频中的两页内容,做出了分析,也是给大家的一个普法,如果其他内容中也进行了事实认定和论述,否定了扶养较多,这么判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了。
END

排版编辑丨黄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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