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诉专栏】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后反悔,爷爷能要回房产吗?
近日,一则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过户给孙子后反悔的报道引起热议。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朝阳青年法律志愿服务团成员
·央视《社会与法》特邀嘉宾
·腾讯房产、新京报等媒体采访律师
2019年8月,爷爷张某、奶奶陈某与小张(孙子)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以10元成交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但产权证仍由爷爷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爷爷)与陈某(奶奶)继续居住。2021年,陈某(奶奶)患病住院,张某(爷爷)、陈某(奶奶)与小张(孙子)父亲发生矛盾。儿子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奶奶)死后,张某(爷爷)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法院认为因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意,不属于买卖,属于赠与,所以买卖合同无效,但因已经过户,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所以确认房屋归孙子所有。实践中,很多人对亲属间财产的转移法律关系上存在误解,以为只要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了,就能要回房屋,实则不然。如同本案,名为买卖合同关系实为赠与合同。(一)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但是不管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都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和条件。(二)如果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本事例中,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产过户到孙子名下,房产赠与已经完成了权利转移,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需要说明的是,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还是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或是否发生权利转移,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都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法定事由的情形如下三种:因此,本事例中,如果爷爷想要要回房产,需要存在法定事由,才能撤销赠与。如果不存在法定事由,那么要回房产的可能性比较小。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的养老居住,老年人最好不要轻易将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也不要通过低价买卖方式过户,如果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过户至他人名下,一定要留存相应证据或者增加附条件赠与条款,在条件成立之前不要过户。
排版编辑丨黄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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