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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专栏】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后反悔,爷爷能要回房产吗?
 

近日,一则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过户给孙子后反悔的报道引起热议。



本文作者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戴金花
律师介绍
戴金花(金牌律师)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朝阳青年法律志愿服务团成员

·央视《社会与法》特邀嘉宾

·腾讯房产、新京报等媒体采访律师

据媒体报道: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爷爷张某、奶奶陈某与小张(孙子)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以10元成交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但产权证仍由爷爷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爷爷)与陈某(奶奶)继续居住。
2021年,陈某(奶奶)患病住院,张某(爷爷)、陈某(奶奶)与小张(孙子)父亲发生矛盾。儿子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奶奶)死后,张某(爷爷)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意,不属于买卖,属于赠与,所以买卖合同无效,但因已经过户,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所以确认房屋归孙子所有
事件一出,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

实践中,很多人对亲属间财产的转移法律关系上存在误解,以为只要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了,就能要回房屋,实则不然。如同本案,名为买卖合同关系实为赠与合同
赠与法律关系上 爷爷能否要回房产?
(一)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但是不管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都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和条件。
(二)如果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本事例中,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产过户到孙子名下,房产赠与已经完成了权利转移,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三)如果行使行使法定撤销权,需要具备法定事由。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还是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或是否发生权利转移,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都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法定事由的情形如下三种:
民法典663条

(三种法定事由情形)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本事例中,如果爷爷想要要回房产,需要存在法定事由,才能撤销赠与。如果不存在法定事由,那么要回房产的可能性比较小。
律师建议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的养老居住,老年人最好不要轻易将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也不要通过低价买卖方式过户,如果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过户至他人名下一定要留存相应证据或者增加附条件赠与条款,在条件成立之前不要过户

排版编辑丨黄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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