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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是自由的基石


“以眼还眼”并不会让全世界人都瞎掉,但是,“以你所有邻居的眼来还一只眼”,最终肯定会带来地狱。


文:丹·桑切斯︱译:禅心云起 



和平是自由和繁荣的基石。透彻理解这一点,对形成一个和平理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多数反对战争的论证,至少部分依赖于经验证据。反战文学,倾向于从过去对外干涉主义的灾难性后果中汲取教训。在这里,我尽可能只利用理论驱动的分析,给予和平以一个理由。


有大量文献探讨自由的理论依据,这给和平理论的形成开了一个好头。和平是自由的组成部分。因此,同为理想的和平与自由,其根本原因是一致的。


源于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哲学,支持拥护人的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最初是从“消极”的意义来理解的(你不该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今天,左翼-自由派往往给这些概念以“积极”的定调(比如,“生命”的权利承诺了免费医疗)。但它们的原意是:不被谋杀的权利(生命)、不被劫持的权利(自由)和不被抢劫的权利(财产)。


乍一看,这可能与大多数人共同的道德框架,没什么不同。几乎所有人都同意,谋杀、奴役和盗窃是恶的。


然而,大多数人为这个道德规范添加了一个明显附带条件:政府的特别豁免。你的钱如果在隐蔽的枪口下被政府夺走,这不叫盗窃,而唤作“税收”。如果你因为拥有某种植物而被政府锁在笼子里,这不叫绑架,而唤作“徒刑”。如果你被政府用地狱火导弹炸成碎片,这不叫谋杀,而唤作“战争”。


给予自由哲学以崇高地位的是,它没有得出这样的豁免:它对于政府代理人也坚持与其他人一样的道德标准。因此,它正确地把战争当成大规模谋杀:在工业级别的规模上侵犯个人的生命权。这给我们一个感受:和平是自由的基石。和平蕴于生命权中,而生命权又蕴含于真正的自由之中。因此,和平是自由的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关键成分,因为没有和平,所有的自由都会被打翻在地、化为齑粉。一个人要享有自治权和财产权,就必须要有生命。战争的死难者没有自由可言。


谈到战争,我们不是指一切暴力。和平主义并不因为自由而成为必然。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如果不能被维护,那就是一纸空文。对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进行防卫,如有必要,对袭击者可以使用暴力。当生命、自由和财产被夺走时,如有必要,受害者可以采取暴力寻求凶手的赔偿。


自由并不排斥暴力,只是拒绝作为暴力起点的侵犯。战争总是牵涉到侵犯。“战争”这个词,几乎从不被用来描述有选择性的、以特定个人为目标的正义追求。战争并非为了弥补全体受害者而以特定凶手为目标,战争是为了进行消灭和征服而以全体人口为目标。


因此,战争总是涉及对无辜平民的大屠杀(当然也包括对士兵和官员的滥用暴力)。


有人声称,因为不具体针对平民,他们的军事暴力是十分道德的。他们把那种附带损害归咎为“意外事故”,是让敌国政府承担罪责而遗憾带来的必要成本。


首先,这个前提本身十分可疑:即使现代西方军队在平民伤亡导致士气低落的效果上看到很多战略价值。


其次,把这样的死亡称为“意外事故”,是一种信口开河的语言滥用。当你服用一剂药物,知道它带有镇静的副作用时,你决不会说,你让自己“意外”地昏昏欲睡。你有意识地给自身带来那种效果,即便这样做并非你服药的目的。事实上,这是一种副作用,是“附带事件”,而不是“意外事故”。在人口稠密地区发动轰炸袭击,结果造成平民伤亡的情况也是如此。无论主要目标是什么,轰炸者十分清楚地知道,平民会因为他们的行动而死于非命,所以这些死伤不能被称为“意外事故”。


此外,即使这是真正的意外,也不能宣告杀手是无罪的。除非你是迪克·切尼(注:美国前副总统),你就不会迎头射杀一个人类,只因为你的目标是一只飞禽,然后用简单一句“哎哟,不是故意的”为自己辩解。


而打击一名“罪有应得”者,并不是子弹穿过无辜者身体的理由。如果有人用石头砸了你的车,这并未给予你许可:碾压站在前方道上的行人,以抓获袭击你的人。也没有理由,仅仅因为与加害者享有共同国籍而惩罚非加害者。这种“集体惩罚”与个人主义的正义概念相对立。个人主义正是自由哲学的精髓。


自由至上主义者十分了解:在涉及国内事务时,集体主义多么有害。然而,它的恶性绝不止步于国界。暴力的国际集体主义形态与国内形态同样有害。它扭曲激励,并引起一样严重的棘手冲突。


不分青红皂白地伤害国外人民,要么在受害者、要么在生存者、要么同时在两者当中造成不满。没有人乐意自己的婚礼聚会受到无人机轰炸。这种攻击的幸存者有时会寻求报复。那些已经处在悬崖边上的年轻人,会拿起武器。那些没有拿起武器的人,也会给他们协助、慰劳或认可。


报复现在会采取什么样的形态呢?战争可以是常规的,也可以是“不对称的”(即恐怖主义)。如果受害者拥有与加害者相同的集体主义正义观,也会引起平民伤亡。然后,原攻击者“一方”又对这些平民伤亡进行报复,进一步滥杀滥伤。因此,战争是往复循环和自我维续的,而受害者不断增加,直至尸骨如山。


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拥护,是一种普遍伦理。这些权利可以为每个个人所有,而不侵犯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它们普遍地适用于所有人。另一方面,若要说你的“部族”是如此这般的“例外”,你可以杀死另一国平民,但没人可以杀死你的平民,这不是一种“伦理”,而只是诡辩之辞。然而,如果战争对平民伤亡的接受是普遍适用的,就只能让相互毁灭和普遍灭绝成为一种“伦理”。


人们经常说,“以眼还眼,会让全世界人瞎掉”。然而,在古代,“以眼还眼”,对促进仇恨不断升级的旧习俗来说,实际上是一种进步。关键是,“仅能以一只眼还一只眼”:而不是以你的整个家庭或部落来还一只眼。虽说“以眼还眼”,不太符合自由至上主义的赔偿原则,但比起今天允许附带损害的规范更接近于它。其实,“以眼还眼”并不会让全世界人都瞎掉。但是,“以你所有邻居的眼来还一只眼”,最终肯定会带来地狱。


战争的性质是自我维续和自我扩张,而和平与自由哲学所允许的有节制的、精确定位于目标的暴力(自卫反击和恢复原状),则以自我克制为特征。它尽可能以“消解”来扼阻侵犯。而且,由于没有在无辜者当中无缘无故地制造愤懑不平,它也就避免了暴力报复的纷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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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经公众号私产经济学与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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