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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勃:从未远去的集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漫谈(上)


文 | 曹东勃


当下的中国农村正在进行着一场无声而意义深远的变革,这就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集体这个词,对我们中国人来说都是不陌生的。在几十年的社会主义传统中,我们似乎天然地接受了这个国家一个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度。


可是,一个世纪前的梁漱溟那一代人大约会认为这个论断过于轻率。他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和《乡村建设理论》中都认为,中西之间的差距就在于中国人没有集体的观念和生活习惯,因而一盘散沙:


“中国人从来缺乏团体生活,处处像是化整为零的样子……零散则无力,组成团体则力量极大。”


“组织起来”,大概不惟是毛泽东的口号,也是那个年代许多人的共同想法。而为什么不能很好组织起来呢?有人把这上升到国民素质和道德层面。梁漱溟即在《中国文化要义》里直陈,人类为营团体生活,必需有公民品德。梁启超则痛心疾首地说:


“中国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我国人……一涉公字,其事立败。……公林无不斩伐,公路无不芜梗,公田无不侵占,公园无不毁坏。有一公物于此,在西人则以为此物我固有一份也,乃拥护而保全之,使我能长享有此份。在中国人则以为此物我固有一份也,乃急取我一份所有者割归独享,又乘他人之不觉或无力抵抗,则并他人之一份所有而篡取之。”


这话,够酸爽,够尖刻,也够深刻,以至于直到今天,似乎也很难轻易否定这个描述。


集体,就是这样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交响乐中最为日用而不知的一段背景音乐,当我们需要它时,它就会渐近渐强、如洪钟大吕;当我们嫌它碍事时,它也完全可以识时务地悄然隐退。无怪乎当下很多单位的“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决策”突然多了起来,鸡毛蒜皮的小事,动辄“上会”,无非是把决策风险从个体转移(转嫁)到集体,万一失误,大可共同背锅。


集体产权,也可简单理解为集体共同拥有的产权,历来是一笔不大容易理清的糊涂账。往小了说,比如班集体的班费,这种集体资产的处置有时也说不清道不明。往大了说,比如一个住宅小区,房子是私人产权,公摊面积就是集体产权;地下车位一般是私人产权,地面车位往往就是集体产权。这是因为,一来它是业主们从开发商手里买下来的,二来它又占据了地面公共空间,而且不可能像孙悟空三打白骨精时用金箍棒在地上画个圈一样,仅仅画一个四方格,就把这地界判给了某个车主。所以你尽可以每天五块十块、每月150—300块地租赁它甚至长租它,但是它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那么对它的租赁和利用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是属于全体业主的,理当以一定的方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理解农村集体以及集体的产权,和我们理解城市中的集体及其产权,没有太大的区别。之所以城市居民有时会对农村事务感到费解,乃是八二宪法之后城乡两种所有制结构的分野骤然明晰的结果。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明确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的性质则在一番争议之后保留为集体产权。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八二宪法中关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段表述中的“集体”,究竟所指为何?范围多大?


这涉及到农民的基本认同单位和基本核算单位。集体化之后到人民公社的高潮时期,这种认同单位与核算单位始终在政策的人为诱导升级和民间的自发回归调整这两极之间波动,最终的结果是那句今天仍然耳熟能详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也就是说,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别属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而最后的落脚点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农村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乡镇、行政村、村民组(自然村)三级所有、村民组(自然村)为基础。


为什么要有一个基础和认同的界限?因为传统农村社会是一个遵循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由于自然条件、宗族关系等因素而形成一定的社会交往圈层结构,这是一个自然过程。而当这种自然聚落在现代化进程中屡屡被人为整合在一起时,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却未必会磨合得很好。


强行地突破固有的社区历史认同,乱点鸳鸯谱搞所谓“合村并组”、“撤村并镇”,老百姓往往并不买账,因为他们日常交往的范围仍然是河东的归河东,河西的归河西。这种合并只能是落在纸面上的文字游戏和政绩工程。


也正因如此,当人民公社解体、分割集体资产时,就能很清晰地观察到集体“站队”和“归队”的自然过程,积累比较好的、实力比较强的、生产比较努力的集体,总是不会甘于被条件差的、实力弱和好吃懒做的集体搭便车、“分浮财”。这背后根深蒂固的实践逻辑正是“队为基础”。


对集体的这种认同,有时是深埋于内心的。好比当被问到“你是哪里人”的时候,可能会有很多种不同的答案,有人会说到省,有人会说到地级市,有人则直接说到县。对于这种籍贯、郡望的不同表述,其实就是认同强度的不同表现。所谓“队为基础”,大抵如此。


那么,既然农村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集体所有,生产空间(耕地)、生活空间(宅基地)都要仰赖集体许可而使用,则这集体岂不是太过强大以至于压得人喘不过气来?


倒也未必。就耕地来说,目下的状况叫“三权分置”,集体所有权、小农承包权、大农经营权两两相互制衡,如若所有权缺位,则零散弱势的小农尽管享有国家法定保护的土地承包权,面对经由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职业大户,就不一定能讨得到便宜。



因为国家保护承包权是为了社会稳定,保护经营权则是为了粮食安全,手心手背都是肉,它下不去手。那么就必须有居间平衡的第三股力量,这就是所有权的代表——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按照前面的“队为基础”,似乎应当是村民组,不过现实中一般是几个村民组构成的行政村来代表。涉及经济利益,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但很多地方并没有以村为单位成立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运作中往往是村委会代表。这种政社合一、政经不分,事实上是人民公社体制的遗迹,颇有些名不正言不顺。


除了在农业生产中举足轻重,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民生活中也有巨大的影响力,最明显的是宅基地问题。围绕宅基地能够产生出多大的潜在收益、酝酿成多大的社会问题,看看最近这些年的小产权房之争就晓得了。


试想一下,一个近郊农民,获得宅基地的成本几乎为零,那么他的实际住房成本就是建筑成本,大约三十万可以建一座相当不错的别墅了。然后,他可以开电瓶车每天花费二三十分钟进城就近就业。相比之下,一些城市人口也许拿着同样的收入,却需要背负巨额债务花费数百万买一套城里的房子,每天通勤一个小时去上班。


两者的差别,就是宅基地本身是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民个体以其集体成员的资格无偿获得,因而不会有土地出让金之类的费用加诸其上。当然,这也是现有制度框架下对于小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的一种解释理由,因为它建立在集体产权基础之上,因而它的流转也被限制在集体范围之内。


有人会问,有哪个农村基层组织会一本正经地审批宅基地呢,这还不是相当于每个自立门户的农民理所应当享受到的福利嘛。撇开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所以有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民上楼”),村集体一般确实不会在宅基地管理和审批上轻易动用否决权。但也绝不是没有特别奇葩的案例。


我这些年的农村调查中,唯一一次听到的有关宅基地的纠纷中村集体积极主动以所有者姿态行驶否决权的,是在沪郊某个村庄。


大致故事是,该村一个孤寡老人有一个女儿,出嫁后始终不回来探望身住危房中的母亲。母亲病重去世后,也不回来料理后事,最终是村委会出面为老人送终。又过了几年,老人遗留的房子倒塌。几年后,这个女儿突然回来主张权利,要求以老人唯一继承人的身份获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重新建房。村委会为此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决定严词回击,好在也有一条法律支持:“空闲或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就是根据这条规定,村集体强硬地顶回了这个不孝女的非分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不那么窝囊、甚至富有正义感的集体组织。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的作用不仅是体现在守护“公共财”,更主要的是捍卫公序良俗。


回到最初的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把分属乡镇、行政村、村民组(自然村)等不同层次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各项权利算清账目,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这个复杂的算账过程是如何完成的?又是如何让集体成员满意的?讲清这些问题,有待另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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