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记者 胡文洁 实习生 李云 龙诗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新法规中,一些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备受关注。记者为此特意梳理出几个与新法相关的本地案例,详细解读此次新法的变化。
不仅不能造谣,传谣也可能获刑
【故事】
今年3月,部分网站、QQ群及微信朋友圈上出现了以 “株洲警察在神农公园搜出二三十把刀具”等为内容的帖文,被网民大量转发传播,引发恐慌情绪。经警方调查核实,上述帖文为不法分子编造的不实信息。
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刘某(男,34岁,株洲人)出于恶作剧目的,编造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天。
【法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比】
新法条更加强调“信息网络”及“明知……传播”,进一步突出了在朋友圈、QQ空间等私人空间中编造、转发“谣言”的危害性。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最高可判7年
【故事】
2013年9月,醴陵市公安局在办理杨华(另案处理)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发现曾某、廖某、李某三人先后通过网络从杨华处购进大量公民信息。
经查明,家住长沙市的曾某2011年起开始从事保健品推销工作。为更好地推销产品,2012年7月至9月,曾某先后三次通过网上联系到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醴陵人杨华, 并以400元的价格从其手中买得长沙、株洲等地区的公民个人信息近10万条,后利用所购买信息进行推销,成功获利约4万元。
另查明,李某、廖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原因、经历与曾某类似,但未获利。
去年底,醴陵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曾某、廖某、李某分别判刑并处罚金。
【法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对比】
此前,该罪名强调非法出售的结果。新修正案明确: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处罚依据相同。
发生医疗纠纷就闹事,担心判刑
【故事】
去年1月9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医闹”案进行当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周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均被判刑。
2013年10月10日,茶陵县洣江乡村民贺某某因骑自行车摔伤头部,于当晚8时许送县人民医院就诊,13日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贺某某家属认为其死亡系医院救治不当导致,要求医院赔偿。
为尽快得到赔偿,2013年10月15日、16日,死者亲戚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周某某召集亲属和当地村民,在县人民医院堵大门、堵门诊大厅等,导致医院无法正常工作。
【法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比】
此前,“医疗”二字并未出现在该法条中。但相关案例已参照此罪判决过。
暴力袭警,惩罚将更加严厉
【故事】
今年4月27日11时许,王某某驾驶无牌机动车在荷塘区钻石路口违章行车时被执勤交警李某某等人查获。
在检查过程中,交警发现王某某车上有匕首、武警衣服及头盔,随即将其带至执勤岗亭进行盘查。
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突然举拳挥至李某某右脸上,并将李某某推至岗亭角落撞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研究所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今年7月,王某某被荷塘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
【法条】
在刑法第27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比】
刑法第277条专门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情形及惩罚措施,此前并未对暴力袭警做专门规定,新修正案中予以明确,并强调“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