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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思考 | 刑事案件中,谅解协商应该怎么开展?

作者 | 叶东杭律师

不久前我写了一篇文章《辩护的思考 | 侦查阶段初期》,里面有部分内容简单提了一下谅解协商,今天专门针对这个问题与大家展开聊聊。
在有具体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往往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强制措施的适用乃至最后的量刑起较大的影响,这是因为我国司法将定分止争、弥合社会矛盾、化解不稳定因素作为重要目的。
在相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不予谅解,往往难以争取到取保候审乃至缓刑宣告。因此,争取谅解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参与过为数众多的谅解协商,今天将我所遇所闻,所感所思与大家作分享。
特别备注一点:本文中引述的协商案例,均系获得办案单位许可下的协商,均无妨碍或诱导任意一方作证的行为,各位同行在进行协商的时候也要特别注意“大事不糊涂”,避免自陷风险。

一、被害人对赔偿数额的主张与诉求
一般来说,被害人对于赔偿的诉求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非理性诉求,特点是赔偿数额过高。当然,考虑到赔偿数额本身并不存在法定标准,所以此处所说的过高,主要是与该地区过往同类案件的谅解数额相比,此处不作正当性评价。譬如,我经办的某案,涉及轻微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办案定的罪名是寻衅滋事,被害人向嫌疑人要求赔偿60万。
非理性诉求往往超过了嫌疑人家庭的偿付能力,因此辩护律师在介入协商的时候,必须对可协商性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如果被害人方明显缺乏对赔偿数额的议价意愿,而嫌疑人的偿付能力远低于赔偿诉求的,那么就应该做好无法达成谅解的心理准备。
许多案件中,被害人的非理性诉求往往来源于嫌疑人家庭在案发后的态度。譬如,在我经办的某些故意伤害案、强奸案中,嫌疑人家庭在案发后因为各种原因(包括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影响,不知如何处理此事),未能及时向被害人及家庭赔礼道歉或作尽力赔偿的表态,使得被害人方认为嫌疑人家庭缺乏恳求谅解的诚意,以至提出非理性赔偿诉求。
在这种情况之下,作为辩护律师不应直入正题讨论赔偿方案,而应当尽可能地先排除被害人对嫌疑人方未能及时联络与致歉的敌意,为接下来的进一步协商架设沟通的桥梁,正所谓“先消气,再谈事”。
而被害人诉求的第二种常见类型是理性诉求,这种理性诉求相对少见,在我经办的众多谅解协商案件中有且经历过两次。多人或许认为,理性诉求对于谅解协商而言是一件好事,有助于为协商构建“建设性的进展”,我对这种观点持保留态度。
实践当中,并不是所有辩护律师都有这个手腕和能力去与具有理性诉求的被害人方进行协商。一般来说,具有理性赔偿诉求的被害人方往往已经向专业的刑事律师咨询过相关的赔偿问题,甚至会聘请刑事律师作为协商顾问乃至协商代表进行。正所谓“你我大家都是行家,谁也别想占对方的便宜”,面对理性诉求时,经验不足的辩护律师往往容易自乱阵脚。
譬如,在某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案情非常复杂,被害人的报案事实直接会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对案件处理结果有较大的影响。以此为背景,嫌疑人方聘请了我作为辩护律师出面协调、沟通谅解事宜,而被害人方也专门请了另外一位刑事律师代为出面协商。
协商过程中,我一边争取降低赔偿数额及支付方式,一边试探对方具体的指控事实。对方律师也非常聪明,明白我试探指控事实的目的在于争取协商的主动权,所以时不时也抛出一些“似有似无”、“似是而非”的烟雾弹做干扰。
该案最后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考虑到案件尚未审结,所以不多作细节性描述,只是想讲明一个道理: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充分地利用他对法律的掌握和司法运作的理解,为他的当事人(无论是嫌疑人方还是被害人方)争取利益。而当你遇到的协商对手是理性的对手,那么千万不要麻痹大意,因为搞不好对方也是同道中人,棋逢对手。

二、任何一个群体都未必是铁板一块
任何一个群体都不是铁板一块的,群体内难免存在分歧,这一点在谅解协商中也经常出现。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在正式进行协商前,必须要搞清楚,我们的接触对象有哪些?被害人方参与协商的个体中,每个人的大致情况和诉求有什么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谁比较有话语权?通过分析此类信息,研判出协商的方案,得出需要重点说服的对象。
毛主席说过,政治就是把朋友搞得多多的,把敌人搞得少少的,协商亦是如此。只是在协商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什么“朋友”和“敌人”,只存在“体谅”和“不体谅”两种立场。
当然,我仍然认为,辩护律师在面对分歧和割裂时,应当尽可能抱着弥合矛盾、为最有利于双方乃至多方的目的而作出行动,不应为了拿下谅解而肆意挑动被害人方的内部矛盾,使得被害人迫于内部形势作出言不由衷的谅解——毕竟办案单位最后也是会直接跟被害人核实谅解是否出于自愿。
但是在必要的时候,在无法直接说服被害人本人接受谅解方案时,可以考虑尽可能说服被害人直系亲属,争取与直系亲属达成一致,由直系亲属来代为争取谅解。正所谓“事情已经发生了”之类的话,由被害人直系亲属来讲,总好过由嫌疑人方来讲。

三、赔与不赔的博弈
正如我在文章《辩护的思考 | 侦查阶段初期》中提到过的,侦查阶段进行谅解协商、谈判,取得谅解的难度比后期再谈的小,因此许多辩护律师都会希望尽可能在侦查阶段,乃至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前拿下谅解,以实现强制措施的变更。
但是,要不要谅解,有时候往往会是一场博弈:一来,任何办案人员都不可能会承诺只要拿下谅解就给取保候审或者不批捕的结果,二来,侦查阶段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辩护律师不知道嫌疑人讲的是否真实,辩护律师和嫌疑人不知道办案人员手中掌握什么证据;辩护律师和嫌疑人不知道办案人员可能会从哪一个角度去建构犯罪指控;三来,与被害人方进行协商的过程,谅解方案往往是浮动的,嫌疑人方、被害人方对谅解方案的认可态度也是不稳定的,在未正式签署谅解书之前,一切方案都有可能被改变。
因此,赔偿还是不赔偿,本质上就是一场博弈。而这个时候,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就可以在高度信息差之下,通过会见嫌疑人和在与被害人方协商谈判的过程中,还原出事件真相,并推断出办案单位手中可能掌握证据,以此给予嫌疑人方是否继续进行协商并支付赔偿的专业意见。
打个比方,我曾经办过的某强奸案中,案件临近审查逮捕状态,被害人方要求赔偿数十万,嫌疑人方家属尽力准备了赔偿款项,并打算提前支付一部分,但是在会见嫌疑人的过程中,我发现:1.嫌疑人对于没有暴力强迫发生性关系的供述非常稳定,并且对案发当晚的陈述也非常详细且稳定;2.该案案情可以适用某个相对罕见的规定以至可以争取不构成犯罪的结果;综合其他细节对案情的研判,我推断案件最后有较大的概率不批捕,于是说服了嫌疑人家属顶住压力拒绝妥协赔偿,最后案件被不予批准逮捕,当事人被取保候审释放。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办案人员出于维稳的缘故会劝嫌疑人家属进行赔偿,以求破财消灾、息事宁人,这里不作评价,因为有的时候,虽然案情并不明朗,但以可以接受的数额进行赔偿以争取检察院的不批捕释放,成效的确立竿见影。只是,我们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专业人士,对于犯罪行为是否真实发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赔偿换取辩护成果的必要性和性价比,应当有自己的判断,并给出倾向性的专业意见。

四、打破协商僵局,有时候需要引进第三方
有的律师经验不够丰富,以为谅解协商只是发生在双方之间的,其实不然。
对于嫌疑人家属而言,谅解协商的目的是影响强制措施(后期影响量刑),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希望通过谅解换得取保候审。因此谅解协商不仅仅是发生在被害人方和嫌疑人方之间,办案单位也是一个“协商和说服”的对象。
我曾经办过这样一个案子,经过两轮的谅解协商谈判,被害人方诉求和嫌疑人方支付意愿仍然存在差距。一般来说谈了两轮还没谈妥,被害人方和嫌疑人方往往都已经筋疲力竭,对协商失去耐心。
为避免协商失败,我致电承办人并试着说服承办人给出了“若获得谅解,可以考虑变更强制措施”的态度,然后将承办人这一态度传达给嫌疑人方家属,家属听闻决定再追加一部分赔偿款项。
此后,我跟被害人方联络,表达两点意见:1.获得谅解与否,对当下强制措施的适用有所影响,但是对于最后的刑期影响并无想象中那么大,尤其是在该案中本身存在数个减轻情节,即便没有获得谅解,对于嫌疑人而言刑期差距也只有几个月;2.如果坚持原有的方案,则嫌疑人方可能会因为“赔不赔都是,坐多坐少也就是几个月”的摆烂心态而放弃协商,导致被害人方完全无法获得赔偿。
最终成功协调嫌疑人方和被害人方在数额上达成共识,并成功进行赔偿和获得谅解。获得谅解后我便结合谅解情节和其他相关情节,趁热打铁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最终获得取保候审的决定。

结尾:
本文写了很多办案经历,可能会让读者朋友感到失落,觉得谅解协商就是在利用人性,其实不必过于消极。谅解协商中的手段,本质上是利用经验差、信息差来进行博弈,而为嫌疑人争取谅解的同时,也是在为被害人争取赔偿,因为如果谅解无法达成,被害人很可能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有的案子中,嫌疑人方没有请律师介入,导致谅解没有谈下来,嫌疑人最后牢底坐穿,被害人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赔偿,空得一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心理补偿”,其实是没有意义的。
尤其是在强奸案件、猥亵案件中,被害人大多没有明显的、严重的身体损伤或经济损失,因此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都难以获得期待的赔偿数额,只有谅解协商才能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补偿,切切实实地弥补因犯罪所造成的伤害。
因此,我总会在协商的开始,告诉被害人家属,我今天来到这里,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帮助被害人拿到赔偿,这句话其实与我的辩护律师身份并不矛盾。我总会出现在有分歧的地方,目的是寻求共识,而不是让矛盾和分歧进一步地扩大。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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