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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二)

连载:汇算清缴中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二)

(2011-11-21 10:32:48)

     作者: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龙博客工作室成员 叫你开了

汇算清缴中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二)
    11、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高尔夫球会员费,如果是满足公司管理人员日常休闲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确属于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12、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重新装修的当年,将尚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13、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15、企业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企业为实习学生支付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算“三费”的基础?
  答:符合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报酬是允许税前扣除,但没计入工资总额,不应作为三费扣除基础。

  16、企业给返聘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提“三费”的依据?
  答: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17、企业在2010年发放2009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工资薪金的年度进行扣除。但企业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也就是说你公司如果在2010年汇缴期结束前发放了2009年度10-12月份的工资,则可以在2009年度税前扣除。

  18、交际应酬性支出的纳税调整
  答:新申报表填报处理:
  (1)将交际应酬性支出中,属于以企业外购资产进行交际应酬性支出的部分单独分开,以调整后金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
  (2)一般企业将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外购资产购入价,同时填入附表一(1)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附表二(1)第14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金融企业则同时填入附表一(2)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附表二(2)第43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时,要以调整后数据进行,即业务招待费数据以剔除外购资产用于交际应酬性支出的部分后确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以原营业收入加原视同销售收入,再并入外购资产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调整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确定。
  其他交际应酬性支出
  税务处理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类交际应酬性支出不涉及视同销售问题,处理起来较为简单,只需用业务招待费乘以60%,用销售收入乘以5‰,再比较二者的大小,以小者作为税前扣除额,并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19、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企业赔偿费税前扣除用什么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事故赔偿支出的扣除凭证,通常应为能证明承担该事故责任的确属企业应承担义务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比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再比如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企业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所述对方客户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不能单独作为扣除凭证,只可以作为其他符合规定的证据的附件或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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