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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社丨要点解读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21年第1期)(海外销售核查、应收账款函证、异常保理、资金占用、保留意见等)

C社:海外销售的核查一直是重点关注事项,通常结合中信保核查海外客户的真实存在,结合海关出口数据核对境外收入,必要时也会对海外客户进行走访。收入确认时点通常不同的业务模式不同,FOB/CIF,是货物装船离舷时,FCA/CIP,是在货物交付客户指定承运人时,EXW,是客户上门提货时。收入确认单据主要是出库单、出口形式发票、报关单、提单,对于EXW,还有签收单。

但是正如案例所说,不能完全依赖报关单据,收入确认始于合同,最基本的还是要看合同条款对收入确认的影响,如果是安装义务,且安装劳务与销售商品为单项履约义务,则需要安装完成取得验收报告等才能确认收入,而不仅仅是报关单。如果是销售给终端后才产生付款义务,则是否属于委托销售,收到客户提供的终端销售清单再确认收入。

此外,结合海外销售的集中度、回款情况分析海外销售的真实性,如本案例,集中在年底,且回款越来越慢,则应当引起重视。

C社:伪造回函,造的痕迹很明显,碰巧又遇到了不认真的会计师,于是造假得逞。我们从中要知道,回函不是仅仅看一下是否回函相符,还要有基本的识别回函真假的关注点。如案例所说,一是关注回函中公司公章是否与发函时的公章一致,表现在盖章位置是否有移动、盖章颜色深浅等等,看看回来的是不是发出的那封函证;二是关注回函的发件地址是否与发函的收件地址一致,快递单上的地址是否与快递系统中的地址一致,是否与客户经营办公地址一致;这些核对的点,都应该在函证控制表中加上。

C社:对于同类商品,我们认为未确定使用项目的电池包参照已确定使用项目的电池包均价,应该没太大问题,但是建议补充一下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均价,是否差异较大,对适当性做一个分析,并将可变现净值的计算过程要体现在底稿中。对于不合格电池包,其价值参照正常的已确定使用项目的电池包均价,存在较大问题,其价值应该打折,并且根据同行业市场参考,是否需要计提跌价。

C社:电子类存货更新周期快,一年以上如果没卖过,基本上是已经减值了。在程序上,不应该只询问管理层对跌价的判断,还应实施比对市价程序,并按照期末市价扣减预计销售税费计算可变现净值,与期末账面价值比较孰低,进行跌价测试。

C社:质量差的应收账款不打折就转让,商业合理性存疑,但案例中3年以上应收账款按理应该也提了不少减值了,按净值作价,即按减值后的金额作价也不算没有商业合理性。比如3年以上是1000万,提了80%减值,净值为200万,按200万作价,商业合理性上能说的过去。此外,按净值转让,也没产生利润。因此,我们认为核查重点应该是转让的应收账款当时产生的真实性,是否意图通过保理受让的形式,将虚假应收账款处理掉。但是这样做会不会很多余,因为如果是保理名义处理应收账款,资金来源多是来源于实控人等,实控人的资金也很可能是来源于上市公司,这样的体外循环用于保理,何必不能直接用于给原来的应收账款客户,由其打回公司作为回款呢。因此,综合而言,找保理商也许是真实的处置应收账款并融资需求。

但必要的核查程序出了查看合同、发函外,由于涉及金额重大,还应对保理商作访谈,了解作价依据、当前清收情况等,了解商业合理性,此外,还应在核查实控人等资金流水时,关注是否有与保理商的资金往来,最后也是重要的事,通过第三方平台核查保理商是否系关联方或隐性关联方。

C社:同样的产品,销售给不同的客户,单价差异对比分析,这是IPO反馈常规关注。这里上市公司的设备租赁合同,同样型号的,不同客户租金相差4倍,造假明目张胆,真是应了那句话,IPO时最规范,上了市就胆大了。

C社:说实话,控股股东占资,不如就在发放贷款核算,不那么明显,改到其他应收款,才是真的一目了然,引起关注。财务总监该反思一下了。

此外,借款人与收款人不一致,与还款人也不一致,一家公司作为多家借款收款人等情形,一方面可能是资金占用,真实借款人不露面,此时应当穿透核查人员不一致以及代替多家收款的原因,借款用途、借款人背景信息等。

C社:将模具投入一次性计入损益调整改为计入长摊,如此减少当期的交易标的利润压力,一方面能够实现对赌约定的业绩指标,二方面能为上市公司并表利润表好看点。但是如此一来,与上市公司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一个集团会计政策应当一致,收购后应该统一。

C社:对于评估,虽然知道存在水分,但会计师还是要认真看一下评估参数的合理性的,不用出现明显异常,比如案例说的出租率明显高估、样本量过低且没有可比性等,虽然有时候看着头疼,但也要硬着头皮看。

C社:对于保留意见,不是一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就可以规避责任的,会计师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无法获取证据的原因,底稿中也应记录有关重大事项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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