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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161628950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遵从提示手册参考范本(核定征收企业)

 

 

 

 

企业所得税

年度申报

遵从提示手册

(参考范本)

 

(核定征收企业 适用)

 

 

二零一零年三月

 

 

 

 

尊敬的纳税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来临,感谢您2010年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帮助您更好的享受权利、履行纳税义务,特将主要纳税事项提示如下,真诚希望我们的提示能对您的年度汇缴申报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税法咨询电话。

 

一、申报程序提示

1.您只有在四季度申报完成后,才能进行年度汇缴申报,年度申报前请仔细阅读申报政策提示。

2.税法规定应在2011531前完成年度申报,但为避免集中申报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3.申报期内您如果发现申报有误可以更正申报。

二、申报表填报提示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应申报纳税,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申报所得税收入时一般应与增值税收入、营业税收入或者两者之和相符,不相符的应有合理原因。

3.四季度申报的所得税累计收入与年度申报的收入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相符的应有合理原因。

4.在年度申报中,请您注意所得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与财务报表逻辑关系上的一致性,反映客观真实的经营活动及成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重点事项提示

(一)征收方式变更提示

1.如果企业属于以下特定类型的,请您在年度汇缴申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将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

1)汇总纳税企业;

2)上市公司;

3)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4)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5)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

6)增值税出口退税分类等级管理的A类和B类纳税人;

7)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如果企业2010年度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最大的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年度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税务登记主行业的变更、应税所得率地调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3.您单位应逐步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应在次年6月底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次年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

(二)税收优惠提示

1.您可以在315前备案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和不征税收入外,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及其他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特殊事项提示

1.如果企业的实际利润率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0%时,年度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应税所得率。

2.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取得增值较大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土地转让收益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所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以上提示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参阅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正式文件。

 

 

 

××××××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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